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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烟台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一)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级安排我市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补助和贴息,支持重点软件项目研发及产业化。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软件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优先提供资金支持。各类投融资机构要向软件产业倾斜,通过提供风险投资、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三条 设立烟台软件园,将烟台软件园的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园区聚集,对园区内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投资、兴办软件企业。

  (一)鼓励和吸引境外投资者及国外软件企业来我市创办软件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和省外软件人才来我市创办软件企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身份认定后,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可享受国家及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和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三)鼓励传统产业积极投资和兴办软件企业。传统产业企业剥离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开发、服务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四)允许软件产品或软件成果的合法拥有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无形资产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以国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软件企业拥有的技术专利及科技成果,形成利润经折股分配后,可再投资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五)成立新的软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次性出资确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能少于10%,最低不能少于3万元。

  第五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国家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

  (一)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并参与分配;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二)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确定为20%(企业、个人各10%)。

  第七条 软件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一二层次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资料费、安家补助费和政府津贴。其子女入学入托可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引进的省和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纳入烟台市同类人才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引进的上述几类人才,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不迁户籍关系、与我市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凭人事部门签发的《烟台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可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本市常驻户口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积极承接国际软件业务。获得国家认可的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的GB/T19000-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和CMM二级认证以上的软件出口型企业,认证费用由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助。

  第九条 实施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用国产及本地软件产品和服务。

  (一)我市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购买的软件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我市各级政府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在同等质量、性能和服务的前提下,鼓励优先购置、使用国产及本地软件产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第十条 软件企业应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政府有关部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坚决打击软件走私,依法查处组织制作和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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