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关于加强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对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提高民族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从制度完善、责任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软件管理重点环节
(一)实行软件采购年度计划管理。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信息安全、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制订软件采购年度计划。软件采购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采购。
(二)落实软件采购经费。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将软件纳入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三)规范软件采购行为。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要建立健全软件采购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所需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购买使用侵权盗版软件。政府采购中心要组织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工作,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四)严格软件资产管理。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软件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软件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软件购置、登记、统计、升级、更换、使用、培训、处置等管理工作程序;要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及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核算和调整,妥善保管验收文件、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证书及软件载体等;建立软件资产持有、分布、使用情况台账,各类软件资产的分布、使用要明确到具体部门及房间(或者办公区域)、具体使用人;建立明确的软件领用、安装、使用、卸载、核销等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五)完善日常监管和培训。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组织对软件版权、软件技术、资产管理以及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和信息部门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对本地政府机关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市党政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各级政府机关每年要及时汇总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一)加强领导。市党政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县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二)明确职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把手”总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各级信息化工作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各部门信息化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推进工作,确保本县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
(四)完善年度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要把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要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系统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年6月4日)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为全面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4﹞2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系统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人员,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落实专项行动方案,营造我省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系统电子商务执法
维权专项行动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4﹞2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探索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针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快速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专利保护内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保护业务培训。对明显的专利侵权行为,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侵权商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鼓励与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相应处理过程及结果报送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
(二)参照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尽快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
省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哈尔滨市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高效地做好相关侵权判定咨询工作,维权援助中心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及时出具专利侵权的判定咨询意见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参照咨询意见书决定是否采取删除或屏蔽相应链接的措施。鼓励与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相应处理过程及结果报送当地知识产权局。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请求维权援助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应当提交案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址等;(2)涉案专利的有关信息;(3)被投诉网店中涉嫌侵权商品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材料;(4)被投诉方的申辩材料,被投诉方未提交申辩材料的,则需注明。
维权援助中心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三)根据调解书或处理决定,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关闭网店。
对于采用上述“针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快速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和“参照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尽快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的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则应按照一般专利侵权处理程序处理。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举报投诉和调处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调处;对于侵权事实成立且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链接及关闭网店的措施。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将网上监管与网下监管相结合,强化对侵权线索的反向追踪,深挖生产源头;对于侵权网店提供的侵权产品来源线索,应当提供给投诉人,并告知其就网下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的一般程序。投诉人将网上和网下侵权行为一并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的,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快速立案,及时处理。
(四)对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对于相关网店销售的商品明显为假冒专利行为的,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之间的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假冒商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及关闭网店的措施,并提请当地知识产权局查处。
对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案情复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能认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及时将案件提请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也可以向所在地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举报,由其移送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在接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维权援助中心移交的假冒专利线索后,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删除或屏蔽假冒专利商品链接。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应通过当地商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网上信息查询等渠道,积极联系当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执法处(科)室为协调人,并指派专人负责相应联系与信息报送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积极、快速、规范办案。
(二)强化创新与协作。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在处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专利违法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维权简便、快捷的优势,善于创新,提高成效;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结案,加强协同、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充分调动公安、宣传、媒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技术力量与专业优势,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快速维权。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应及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执法办案报送系统。省知识产权局将督导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该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评。查处1件电子商务假冒专利案件的得分相当于查处3件一般假冒专利案件的得分,查处1件电子商务专利侵权案件的得分相当于查处2件一般专利侵权案件的得分。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与本地主要报纸、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及时宣传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取得的成效,提升公众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4年6月15日前)。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及时在本地区主要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专项行动的负责人、联系人、举报投诉电话及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当地商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网上信息查询等渠道,积极与当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联系。
(二)实施阶段(2014年6月15日至11月15日)。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机制和资源,以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办案力度为重点,及时发现线索、移交线索,快速办案、协作办案。省维权中心要在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方面切实发挥支撑作用;12330平台要全面发挥举报投诉作用。
(三)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6日-11月30日)。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应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我局。总结中要突出相关办案工作,数据要全面翔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下一步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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