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各地区加强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
(一)各地现有孵化器(软件园)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当地政府积极支持,且已挂牌本地区软件孵化器(或软件园)。
(二)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移动互联)、物联网及云服务相关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特色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特色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入园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一亿以上,或保持较快速度增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由其经营管理机构通过所在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申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小组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进行认定。市经信委根据当年《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新认定的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申报表。
2.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和平面图、管理机构法人资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入驻企业情况、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等情况)。
3.集聚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入驻合同复印件、“双软”认定相关证明。
(二)上述相关文件可到市经信委站www.nbeic.gov.cn下载,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必须真实完整。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一份(装订成书册)及电子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应积极做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引进和服务工作,促进当地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第七条 根据《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每年可享受相关补助。
第八条 集聚区所在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将园区发展情况书面报告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对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认定条件和补助办法作适时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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