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国权办[2003]34号)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