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新华书店总店: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规定各地方的版权贸易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进行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版权贸易合同仍由国家版权局审核。新闻出版署《<a href=javascript:SLC(-111019,0) class=hidelink>关于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规定》(〔88〕新出图字第1350号)明确指出,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由国家指定的有关出版社负责承办,选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得到批准后,要与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证号后再安排出版。为了妥善处理版权问题和避免重复出版同一作品,保障作者和出版者的正当权益,今后各发行单位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必须要出版单位出示版权管理机关发给的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号,否则不予征订;准予征订的图书应在征订目录上刊登合同审核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