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著作权法律法规 > 著作权部门规章 > 国家版权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版权局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1987年1月26日 (87)权字第3号)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对你们所提修订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七条:“著译修订重印,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此规定的意思是,解放后已出版过的著译,修订再版(包括重印),根据修订的程度,付给修订费。修订费的支付有下列几种情况:

 1.增加内容和编幅的,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如新增加五万字,则此五万字支付给基本稿酬。

 .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的,这种情况属于大改动,如整个结构,章节有重大改变,重新改写大约相当全书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余三分之一也作了程度不同的修改,此种可以重新支付全部基本稿酬。

 3.只就原著译做个别改动的,如修改个别章节、段落或几句话,对其修改部分,只能付给少量的修订费(可参照编辑加工费或略高于编辑加工费的标准付酬)。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十六条:“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原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即:以初版书的基本稿酬为准,按印数稿酬规定,累计原有印数支付印数稿酬。如修订再版,其基本稿酬应加上修订费(包括增补部分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印数稿酬。       三、关于《工业会计习题及解答》的修订本──《新编工业会计习题及解答》一书的质量是否有显著提高,应以湖北省出版局对此书的检查鉴定为准。

相关文章
国家版权局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