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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

([96]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17号 1996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央级报刊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调整作者与报刊传播者关系的重要法律。《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报刊刊载或转载、摘编作品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报刊依法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的通知》(新出联〔1993〕8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报刊社能按其要求遵守《著作权法》及其《施条例》的规定。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报刊社,特别是一些专门从事报刊转摘的报刊社,仍未按通知精神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便用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也不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报刊社依法经营,特将报刊社执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列入一年一度的报刊年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年检中应督促各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的报刊社,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二、各报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应自觉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各报刊社接受年检时,应主动向报刊年检机关出示转载、摘编作品,执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证明材料。报刊年检机关应对报刊社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抽查核实。

  四、对不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不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转机构的报刊社,报刊年检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缓验;对拒不执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报刊年检机关将不予核验。

  五、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应协助报刊管理部门对报刊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进行“年检”,必要时抽专人配合“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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