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令
(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版权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 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 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 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 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 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 1988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 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1992〕7号 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 1993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