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个人的通知
(国版办字〔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果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特别是在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和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中,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版权秩序,促进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2012年是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加强版权保护促进文化发展繁荣、迎接党的十八大的重要一年,为提高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的办案积极性,进一步鼓励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根据《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实际,国家版权局决定对2011年度在查处或协助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案件范围。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办结的重大行政或刑事侵权盗版案件。
2.奖励对象范围。一是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即各级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公安、电信、工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具体办案单位或部门、联合办案组、办案个人;二是为查处案件提供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即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单位及个人。
二、推荐标准
1.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案中表现突出;
2.为查处案件提供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
3.版权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所查处的侵权盗版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依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结案或调解结案;
4.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侵权盗版刑事案件,必须是依据《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作出判决并结案;
5.所查处的案件必须是在2012年2月29日之前结案,并提供相应的结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相关法律文书或刑事判决书等)。
三、推荐单位
1.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负责本级机关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2.各省(区、市)版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公安、电信、工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3.国家级协会、中央新闻及出版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个人的推荐报送工作。
四、推荐要求
1.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推荐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2)所查处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立案及结案时间、案情简介、办案组织机构、查办经过、查处结果,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相关法律文书或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3)被推荐单位或个人的事迹材料,作为认定被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或起到重大协助作用的依据。
2.每起案件推荐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推荐多个单位的,以“某某案件专案组”推荐;推荐多个个人的,以“某某案件专案组个人”推荐,并需注明推荐获奖的各单位名称或每个个人姓名。但奖项只按一个计算,共享奖金。
3.推荐材料应填写相应推荐表格(见附表),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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