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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办字〔1995〕49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属各单位:

  《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广播影视系统对著作权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进行普法教育,查处违法现象,各级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影厂及音像出版单位,注意尊重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版权法知识在全系统得到普及,尊重版权的意识逐步提高。随着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唱片公约》等三个国际版权公约,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已达到国际水平,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系统有些单位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近一个时期,有的电视台和音像出版单位擅自从一些境外的不法公司购买无播放权的影视剧和音像制品,这些公司的版权证明均为虚假伪造的,从而对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侵权,自身也遭受了经济损失。此外,一些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滥播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他对国内外影视剧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不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决纠正。为了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滥播乱放的现象,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对所有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的检查整顿工作以及对音像出版单位的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对违法者,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国内外影视剧,须取得合法的播放权,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播放。

  三、各无线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应取得合法授权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对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我部将不予审查批准,有引进权的电视台也不得引进。

  四、有线电视台播放境外影视剧,需按照有关规定,由部授权的单位统一引进,并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供片机构集中供片,不得播放其他来源的境外影视剧。

  五、各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及音像资料馆制作或播放国内外影视剧的介绍性节目,不得侵害影视剧著作权。这类节目,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引用影视剧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且所引用的影视剧片断,也不得是原剧中的精华,不得在节目中占主要比例。

  六、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境外音像制品,需经过版权认证机构认证或取得合法授权后,将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版权证明一并报我部审查批准。凡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将不予审查批准,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发行。

  七、各音像资料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影视音像资料片的管理。资料片仅限于馆内放映,供内部研究或业务观摩使用,不得进行营业性的放映和出租,也不得向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经营机构提供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扩散。

  八、建立著作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请各地于九月下旬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上报我部。今后,要将本地区的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上报,侵权案件和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侵权举报专线电话为:010--609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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