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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图书约稿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约稿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全  稿字数  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  元。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由各出版单位自填)

 第三条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译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根据书稿情况另议交稿日期或中止本合同。

 第四条 著者(或译者)保证不将上述著作稿(或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若违反上述保证给约稿者造成损失,将予以适当赔偿。

 第五条 (1)约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内通知著者(或译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内审读完毕,通知著者(或译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约稿者如对稿件无修改意见,在上述规定的审读期限内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

  (3)约稿者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者(或译者)在双方议定日期内修改退回。约稿者在  月内审毕。

  著者(或译者)因拒绝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内无故不退回修改稿,应适当赔偿约稿者损失。约稿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4)稿件若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约稿者将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约稿者可书面通知废除本本合同并将著作稿(或译稿)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将根据约稿情况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少量约稿费,作为劳动的部分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约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稿件由约稿者保留  年,在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著者(或译者)必须通知约稿者并征询是否愿意出版。若约稿者不拟出版,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约稿者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条 约稿者收到著作稿(或译稿)后,若将原稿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经济损失  元。

 第八条 著作稿(或译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约稿者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图书出版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者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用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以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车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者(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以后每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初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     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本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著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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