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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权利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国家出版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权利的通知

(1981年8月30日)

  去年以来,发生了多起某些出版社任意翻印或稍作删节自行排印其他出版社图书的情况。这种侵犯出版权利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出版惯例,不仅造成出版工作的混乱,引起出版单位间的纠纷,甚至还影响了图书质量。出版界的这种不正常现象,应该引起注意。为了保护出版社的出版权利,国务院《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文件和我局《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都曾对此作过规定,除有必要重申上述文件的规定外,再作如下通知:

  一、国内出版社根据作者和编注者的协议对自己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权利,没有原出版社的授权,其他出版社无权翻印,也不得擅自删节(不含缩写本)或改头换面之后另行排印。

  二、著译者已授权给出版社的书稿,别的出版社不得用提高稿酬标准或重复付稿费等不正当手段,另行排印出版。

  三、出版社任意翻印图书,侵犯原出版社权利,必须严肃检讨,并赔偿原出版社损失:翻印的图书作为租型图书处理,按原出版社规定的租型费率增加50%交付租型费;使用的纸型和图版无偿交给原出版社。

  以上规定请各出版社认真执行。凡在国务院文件发出后发生翻印图书的出版社,都应按本规定的精神,向原出版社进行检讨,并协商善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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