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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同时,各省级局要根据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并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系人。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函、推荐表、试点工作规划汇总、排序,连同各省级局的推荐函、试点方案、联系人信息一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四、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推荐企事业单位参加试点申报,并酌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

 

  3.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略)

 

  5.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在认真总结前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新形势,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结合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形势,响应国家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和重大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其平稳应对金融危机,有效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效支撑。

  试点工作将继续沿用“以试点促推广普及”方针,不但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要通过这种国家层面的试点工作有效带动各省区市的试点工作,从而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将逐批滚动进行,不断形成规模引导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试点单位要按照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开支费用。试点单位要建立专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部门,由本单位管理层领导出任负责人,并安排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整个单位知识产权的总体规划、运营,必要时可吸纳技术研发人员作为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单位要参照本试点方案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等,探索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工作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

  (三)加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

  加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调查、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四)加大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直接为企业发展服务。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五)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人才。

  (六)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符合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1.试点单位的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正式申报函和试点工作规划。必要时,相关市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可对辖区内欲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和指导。

  2.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报名单,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名单,并行文予以公布。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1.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拟在2009年6月份正式启动。

  2.试点工作采用“适度委托”的方式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具体的试点工作。

  3.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政策指导、人才培训、战略研究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引导和支持,并统一组织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终期验收。

  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参照本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参与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要指导试点单位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要定期组织试点单位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等活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督,特别是要及时组织开展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中期检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试点工作的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5.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督促试点单位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6.各试点单位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根据本试点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完成各项试点内容。

  7.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试点工作,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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