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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8  阅读数:

 

  (六) 加强知识产权审批综合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速度和质量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受理的各种知识产权数量将继续大幅增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批能力建设,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是知识产权部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管理水平、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既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审查标准。继续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能力,加强与审批业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审批工作的满意度。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切实做到知识产权审批工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到“十一五”末,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24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6个月,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2个月,PCT检索和初审质量明显提高;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其他知识产权审批质量显著提高。

 

  (七)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中心任务,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国内和国际态势,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宣传培训资源,提高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了解。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把握两个方向,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培训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对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县(市)长和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轮训一遍。

 

  (八)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要服务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满足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信息检索需求,重点建设好电子化知识产权审批系统,包括电子申请、审查、公布公告等系统。初步建成我国自主的、能够查全查准的、供审批使用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同时建成基本满足公众服务需求的知识产权检索与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审批业务的管理、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等工作的水平;建设好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政府网站,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政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信息技术资源,特别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组织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水平。

 

  (九) 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将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研究会)建设势在必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中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坚决遏止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不仅能够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而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代理人和律师。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合作、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开拓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新局面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工作要本着为国家整体外交工作服务,为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工作服务,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坚持逐步实现使我国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定国际规则的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由被动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转向积极主动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朝着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的“两个转变”。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工作,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主要国家的有关信息,提高制定应对预案的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密切与我驻外使团的联系,认真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纠纷的解决机制。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影响。保持和发展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双边或多边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营造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

 

 ?(十一)大力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

 

??大力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是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和国内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基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开拓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加强学习,善于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的学习,善于将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提高各级知识产权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未来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全面完成全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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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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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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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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