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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19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71号)

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2640时至618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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