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4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3〕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1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2号)规定,经研究,现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等6个地级城市(城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等3个县级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试点时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政策体系,持续提升城市知识产权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支撑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序号 类别 城市(城区)名称 试点主题
1 地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2 广东省珠海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3 广东省湛江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5 江苏省连云港市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6 甘肃省酒泉市 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提升
7 县级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8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9 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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