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4〕1号)
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的规定和要求,经集中评定,现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园区的试点工作周期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试点期间,我局将对园区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工作方案的落实。试点期满后,我局将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给予政策倾
斜和经费支持,指导各试点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园区要对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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