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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知发〔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城市和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规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体现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思想,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9日

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出一条知识产权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有效路径,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工作提速度、上台阶的成功经验,增强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的申报主体为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试点城市或县市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四条 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应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价、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试点城市或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二)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三)申报前一年城市或县市区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25%以上,城市或县市区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试点工作,且验收为优秀等次。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市州和县级市不低于0.05%,县区不低于0.03%,出台促进当地企业创造、运用和保护等各类资助或奖励政策。

(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市州和县级市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县区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申报前一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增长率达30%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五)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培育或认定一批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竞争力强、参与国际或园内标准制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分析预警、质押融资、信息利用等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有效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且贯标企业认证通过率市州和县级市达80%以上,县区达60%以上。

(六)市州和县级市行政执法积极主动,成效显著,专利纠纷案件年结案率达80%以上。

(七)引进高质量专利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

(八)知识产权工作至少在某一方面很突出,能对同类城市或县市区起到示范作用。

第七条 试点城市或县市区工作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明确,对预期工作取得的成效既设定了定性的发展指标又设定了定量的增长指标。

(二)方案内容全面,能够系统推进城市或县市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主题特色突出,能够结合城市或县市区优势和特点围绕某一主题进行重点探索创新。

(四)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城市或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试点示范城市(含直管市)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表、创建试点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

(二)申报试点示范县市区需经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同意,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表、创建试点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省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按照“战略引领、着力运用、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的原则,对申报城市或县市区进行审核,适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经确认后作出批复,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管理工作分为试点、示范2个阶段,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原则上试点城市或县市区完成试点工作并验收通过方可申报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示范城市或县市区期满并验收通过方可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

第十条 省级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工作与国家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工作有效衔接,形成依次递进关系,对同时参与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的城市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工作开展情况,成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省级试点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要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给予倾斜和扶持,在专项工作安排中给予重点支持,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开展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专利转化运营、知识产权评议、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利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给予重点指导。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应于每年2月底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在试点期间、考核评比或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试点、示范城市或县市区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县(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鄂知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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