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29 阅读数:
29.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从机构、经费和条件建设等方面为知识产权工作及战略实施提供保障。依法支持行政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30.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和行政规章。适时制定《福建省版权保护条例》、《福建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条例》、《福建省水生生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办法》、《福建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办法》等政策法规。适时修订《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31.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加强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坚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科技创新计划要把取得和实施知识产权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加强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指引。在科技奖励评审中,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作为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处理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切实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文化厅、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32.大力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省培训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资源优势,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重点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所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点,培养懂知识产权专业、懂经济、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加大人才培养财政投入,依托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结合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面向产业一线,加快培养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中青年知识产权人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和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度。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和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公务员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3.大力引进知识产权高层次专业人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列入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在国外知识产权机构、跨国公司和中介事务所工作过的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集聚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高级人才,跟踪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决策咨询。(省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34.设立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优势企业和重点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程、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工作。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完善省级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定期评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增设福建省专利奖,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农业厅、文化厅、公务员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7.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结合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扩大我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范围。将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补充纳入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清单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实行优先采购。(省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关于实施与评估
38.制定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9.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目标的考核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跟踪与定期评估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施成效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对有关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省效能办牵头,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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