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受理程序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六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省保知办)〕负责监督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本省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接转工作,负责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和汇总,同时负责受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受理、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受理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下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举报投诉中心提供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受理。
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第八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受理。
第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四)为了及时处理案件,简化受理程序,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之后,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和性质,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或发出《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由省整规办(省保知办)统筹协调处理,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 对转交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的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答复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或发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中心发出书面《案件办结通知书》,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对于一般性的举报投诉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案查处,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争议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自移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第十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或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结果或案件处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举报投诉人或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以省整规办(省保知办)的名义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进行督办,并发出《案件督办通知书》:
(一)省整规办(省保知办)或上级机关确定交办的;
(二)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掌握不足的;
(三)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第十四条规定时限,未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的;
(五)群众反响较为强烈,媒体监督曝光的;
(六)举报投诉中心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案件督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自收到承办部门的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材料或在收到《案件办结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继续督办或办结案件的决定。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以及办理情况,每月书面报告省整规办。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没有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整规办。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向举报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第二十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除本人同意外,举报投诉中心在宣传报道中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申诉及举报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制;不得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数据分析的内容结果。
第二十七条 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可以向省整规办建议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等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属于执法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整规办(省保知办)将情况上报给省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办案人员涉及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举报投诉中心举报电话是12312;
举报网站是www.ipr.gov.cn;
邮寄地址是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由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案件转办通知书》、《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案件办结通知书》、《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样式
××知举转字[20××]××号
案件转办通知书
××单位:
举报(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被举报投诉人(单位)××××××一事向本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本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对其举报(投诉)进行了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受理。根据职能划分和案件管辖规定,现将该举报(投诉)件转交你单位办理,请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中心。
附:相关材料×份
××举报投诉中心
××××年×月×日
××知举受字[20××]××号
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
××举报投诉中心:
你中心于×年×月×日转交的×××举报(投诉) ×××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单位决定受理。
附:办理计划
××单位?
××××年×月×日
××知举结字[20××]××号
案件办结通知书
××举报投诉中心:
本单位已依法对你中心于×年×月×日转交的×××举报(投诉)×××件进行了调查,并处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处理过程:
案 情:
处理结论:
××单位?
××××年×月×日
××知举督字[20××]××号
案件督办通知书
××单位:
××举报投诉中心于××年×月×日转交你单位办理×××举报(投诉)×××(××知举转字[20××]××号)件。因××××××,请你单位务必依法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年×月×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中心。
广东省整规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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