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0〕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善而且执行情况良好;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企业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10%以上。
(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授权有效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并具备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滨州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三)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信息化建设完备,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根据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专利转化实施率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连续三年盈利。
(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近三年内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
(四)企业重点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及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各种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其他有关奖项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推荐,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扶持措施及管理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授予“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及专利实施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专利奖评选活动;优先推荐各类专利产品展示活动。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四)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从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与支持。
第八条 被认定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二)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
(三)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复核标准除符合第四条外,企业年申请专利5件以上(含5件),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
第十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扶持经费和铭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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