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4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我市认真开展了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侵权假冒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食药监局、市林业园林局)
2.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版权局、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
3. 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商务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对侵权假冒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 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双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2013年年底前建设完成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2.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研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公安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约束激励机制
(一)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开展督促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综治办、市商务局)
2.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假冒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二)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把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健全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我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供相关部门共享,向社会公众披露,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假冒行为。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相关案件调查,加大对企业维权行为的支持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按照全国和全省的有关部署,依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积极开展集宣传、教育、警示等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假冒伪劣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成都传媒集团)。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五、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成都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版权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成都传媒集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打击侵权假冒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本地区侵权假冒活动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市级相关部门应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2.加大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力度,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1.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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