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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何必寻求商标专用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10-01  阅读数: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检察日报》2012年8月3日

 

提起“酒”特别是“国酒”,人们无不首先想到的是“茅台”。“茅台酒”在消费者中获得如此尊高地位,自然与该其具有的深厚的文化底蕴息息相关。作为白酒中的一个驰名的民族品牌,我们无不为拥有“茅台”这样的品牌而感到由衷的自豪。无疑,“茅台”的特殊地位和声誉,值得对其在法律上以特殊的保护,以保护我国民族企业和文化传承。保护好茅台,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这一点国人是不会有任何疑义的。

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茅台酒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无疑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然而,无论是茅台酒还是其他类型的酒,抑或其他任何准备通过申请商标注册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形式保护自身的主体来说,商标权的保护都是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我国《商标法》一方面对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元素做了比较宽松的规定,如该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竞争者利益,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商标法》对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适用于做商标使用的标记均做了严格限定。具体而言,不得做商标使用的有官方标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记、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记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记;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记,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而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对企业寻求商标法保护是有条件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通过了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也可以异议程序予以纠正,因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即使通过了商标注册,也可以通过争议、撤销程序等予以纠正。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或者经过了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才完成注册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

就“茅台”酒而言,其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无疑是必要的。问题是,应采取什么样的申请注册方式。以前,商标局中曾有“国酒”、“国酒茅台”、“国酒1号”、“国酒之父”等商标注册申请,其之所有都被商标局驳回或者无效,原因就在于以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中,不应当包含“国酒”两字。“国酒”两字一种理解可能是“国宴用酒”,无论是否做这一解释,它不应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成为唯一的一家企业独享的名称,否则会造成对其他同类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有损商标法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的价值理念,也违背法律的平等、正义和公平精神。或许商标局以前驳回这类申请根本考虑就在于此。

本次茅台酒首次获得了商标注册的初步核准并公告,确实令我们知识产权学界和企业界吃惊。茅台之所以刻意追求申请注册“国酒茅台”,或许是想通过取得“国酒茅台”商标专用权而在法律上明确地确立其在白酒行业中的老头老大地位,也或许是其一种商业性策略,或者其他目的,总之显然是有利于其商业战略的实现。不过,其他企业也用不着过于担心和忧虑,因为法律早就考虑到了商标注册的正当性问题。如果认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他企业或个人完全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形式要求阻止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申请“国酒茅台”注册商标的行为,看似一个很简单的申请商标注册的个案,实则具有耐人寻味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其中尤以值得注意的是,对像茅台酒这样的驰名民族品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究竟应采取怎样的方式保护才是合适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则在于,我国的法律应如何对民族产业,特别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产业和品牌进行充分有效而合理的保护?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保护有多种形式,其中采取复合式保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策略,就是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商号、域名、著作权等多种形式形成立体式的保护网络。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保护,都具有相应的保护“度”,具有相应的限制范围,商标专用权保护也是如此。“国酒茅台”之所以不大合适于做酒类商标申请注册而去的商标专用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前面述及的它可能会损害商标法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的价值理念,危及同类竞争者的利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背离商标注册及保护制度的宗旨。设想一下,该商标核准注册会有什么后果?可以预见,首先众多的白酒同类竞争者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其次,“国酒”的范围从此可能将因此纳入商标专用权的垄断范围而被单一化,而对茅台酒公司而言则会认为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其本应获得的正式的地位。无论如何,这种注册的极大负面影响风险是应充分考虑和评估的。事实上,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尤其是对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产业的保护,我们在需要高度重视的同时(以前很多知名品牌被外国企业贱卖或冷冻可视为反面典型例证),也不能矫枉过正,走向反面。总之,对“国酒茅台”注册为商标的事,我们应保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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