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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倾听的讲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9:3:42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

 

伊恩·P·瓦特在《小说的兴起》一书中谈到“original(独创性)”一词在十八世纪的转义[i]。从中世纪开始,“original”意指“从最初就已存在的”,至十八世纪,才转变为“无来源的、独立的、第一手的”。这种含义的转变是天翻地覆的,“从最初就已存在的”,强调“有来源”,与“无来源”之意截然相反。“novel(小说)”一词在十八世纪后期才广为使用,“novel”含有“新颖”之义,这也折射出人们对“求新”的独创性标准的认可。正因为十八世纪之前的独创性标准重视“言出有据”,乔叟、弥尔顿、莎士比亚等人的作品或取材于历史,或取材于《圣经》。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也有相应的论述:“文艺复兴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文学创造力理论同古典时代和中世纪时代的理论一样,认为创造力就是创造性模仿……这种在我们看来是盗用的借用,在传统取向的社会里是表达尊重杰出先人的尊敬的方式。”[ii]

 

十八世纪之前的“独创性”观念,与美学的“模仿论”是一致的。模仿论的创立者是柏拉图,他认为作品是对世界的模仿,并不是创造。既然是模仿,就需有模本,不可能“无来源”。新的“独创性”含义则与“表现论”契合,根据表现论,作品是个人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对个性的追求,脱离了模本的约束。

 

显然,表现论的“独创性”含义与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一致,强调的是“独立”,而不是“依赖”。同时,“思想/表达”二分法也流露出表现论的痕迹,“思想/表达”二分法实际上已先定地确认作品是“思想之表现”。于是,我们发觉著作权法在讲述,它讲述着表现论的美学观。人类总是根据自己对世界的认识来设计制度,这些认识注定要沉积在法律制度中,因此,法律永远在讲述哲学、美学、文学等人文思潮。

 

法律规则需要稳定性,所以法律的讲述往往是过时的,在此意义上,法律的讲述又构成一种奇异的史料。随着学术分工的日益细化,知识的整体性逐步消解,作为制度基础的人文思潮渐渐被遗忘,法律讲述的历史性已无人能解。试举一例:现有的著作人格权制度以“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为基础,这是浪漫主义美学的诠释。20世纪以来,美学思潮几经更迭,浪漫主义美学观已遭到后现代美学的猛烈挞伐。浪漫主义时代标志着“作者之诞生”,作者的意图是文本的真理,统治着文本的解读,禁止歪曲、篡改作品,暗含着对作者意图的维护。后现代主义则宣称“作者之死亡”。罗兰·巴特在《作者的死亡》中主张:读者之生应以作者之死为代价。任凭后现代美学风起云涌,法学似乎已经忘却自己仍在讲述19世纪的浪漫主义美学,规则被剥离,成了无凭无依、亘古不变的真理。我们固然不可完全根据后现代主义重构制度,但后现代主义对作者地位的反思,可能触动现有制度的标准。如果作者不应成为文本解读的统治者,则意味着我们不能根据作者的意愿来确定“歪曲、篡改”;如果文本游戏在艺术实践中日益普遍,保持作品完整权的尺度必然要相应调整。我们可以对后现代主义反唇相讥,但不可置之不理,因为艺术思潮的变化必然影响法律的正当性。王蒙先生曾重组李商隐的《锦瑟》与《无题》,得出“相见时难别亦难,一弦一柱思华年。身无彩凤双飞翼,蜡炬成灰泪始干。”这种后现代玩法,被王蒙先生称为“这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情感运动得难以抗拒的魅力。”[iii]著作权法该如何看待这种行为?是否该坚守“作品乃作者人格之外化”而严令禁止?

 

21世纪的著作权制度,仍在讲述1819世纪的表现论与浪漫主义。我们似乎忘了这一切,我们以为法律不讲述什么,法律变得自说自话。无力倾听的我们,只好顺从地“依法生活”。

 

[i] 伊恩·P·瓦特:《小说的兴起》,高原、董红钧译,第7页,三联书店1992年版。

[ii]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第53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iii] 王蒙:《双飞翼》,“关于李商隐”部分,三联书店1996年版。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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