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改编热暗藏版权玄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31 阅读数:
日期:2007-12-05
备受影迷期待的电影《投名状》还未上映,其同名网游就已在研发之中。目前,借助热门电影、电视及图书的影响力,将其改编成网络游戏的现象已不少见。但是,对于这些改编,有关专家认为,图书、影视等作品改编成网游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较为复杂,只有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才能真正实现产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近日,电影《投名状》同名网游改编权终于尘埃落定,在北京召开的《投名状》同名网游签约仪式上,神秘厂商终于揭开面纱登台亮相,它就是刚在香港上市的福建网龙公司。该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透露,《投名状》同名网游早已立项并秘密研发多时,为的就是在12月与影片同步上市,以获得较佳效果。
如今,将热门影视、畅销书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模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所关注。然而,由于改编中涉及到很多版权问题,因此,有关专家指出,改编后的版权授权问题不容忽视,否则将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游市场兴起“改编热”
据了解,在国内将图书、电视改编成游戏,并且取得成功的已经大有人在。网易公司改编名著《西游记》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就被誉为行业内的上乘之作,网易也借以赚得满钵金。而改编自《水浒》的网游《水浒Q传》,也取得了不俗成绩。此外,由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根据电视剧《武林外传》和网络畅销书《诛仙》所改编的同名网络游戏的成功,更是为国内的网络游戏市场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电影市场也不甘寂寞。2004年,电影《十面埋伏》在票房大获成功之后,国内电影业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其同名网络游戏,上海一家网络游戏公司耗时3年,投资1亿元将《十面埋伏》制作成了同名网络游戏,并且已于今夏推向市场,该网络游戏公司还计划出口至多个国家开展同步运营。
网龙公司公关部负责人陈女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名状》这部电影的题材有着与网络游戏产品相吻合的诸多要素。此外,《投名状》由中影集团倾力打造,网龙公司与其联手,能够相得益彰。据记者了解,目前除了《投名状》之外,包括《功夫》、《赤壁》等在内的多部影视作品都有意改编成网络游戏上市。
改编作品应慎重
目前,国内网络游戏运营商正陷入题材和市场刺激疲软的阶段。近来,国内的网络游戏厂商频频把图书、电影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从传统的武侠类网络游戏与Q版风格的卡通类网络游戏中,再一次找到了新的亮点。但是,由于图书、影视等作品涉及的版权问题比较多,为了避免以后陷入版权纠纷,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成为这些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把图书、影视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涉及的权利有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和改编者的改编权。改编者需要得到图书、影视等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也就是改编权。但是,改编者获得授权以后,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改编图书、影视等作品,例如《红楼梦》、《三国演义》当年搬上荧幕时,很多人都担心这些影视作品是否会尊重作者的原创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介绍,一些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后,对原来的作品可能会在主体上有所改变,所以,具体的改编内容也要经过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尊重作品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改编者即使获得授权,也不能侵犯权利人应该享有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于网络游戏行业而言,版权很重要,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出口比较多的公司尤其应该慎重。”完美时空高级副总裁竺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改编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完美时空从最初接触作品权利人的时候,就已经通过各种合法手段针对原著本身及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版权保护。
“双赢”仍需版权护航
“就目前运营情况来看,图书和影视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市场前景还是不错的。但是,也有一些网游公司只是借助畅销书、影视等作品的热度来推广网络游戏,如何变‘借力’为‘合力’是现在很多网游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竺琦表示,如果在改编过程中不能够与作品的精髓融入一体,只是借势推广,这样容易埋下产品无法长线发展的隐患。因此,在改编的过程中,产品研发初期就应设定与原著紧密结合的目标要求,尊重原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针对原著的特色进行延伸,为用户拓展更多的创新体验,从而使他们在游戏中能够感受到身临其境的娱乐互动性。
“影视、图书等作品改编涉及的版权问题比较多,因此,原创作品权利人和改编者都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是原创作品的权利人,还是作品的改编者,在对原创作品进行改编时,双方需要请专业律师来处理具体的版权许可或授权问题,明确哪些部分需要取得授权许可。
冯晓青认为,网络游戏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图书、影视等作品的权利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游戏的再开发而扩大其影响。因此,图书、影视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改编者和权利人可以通过取得授权,或者通过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合作方式,在改编者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能使权利人获得适当的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市场健康正常的发展。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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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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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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