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关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8-29 阅读数:
采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采访时间:2008年7月18 日
记者:张海志
相关问题:
1、您如何看待即将与
《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向国民昭示,违反公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该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对于规范我国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第一句话在法律条文上界定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原则关系,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您如何看待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的一定的对立?二者的冲突和补充体现在哪些方面?
应当说,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之所以不适用反垄断法,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赋予这种垄断权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当然,由于知识产权也存在滥用和垄断的可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的一定的对立、冲突。
3 ,滥用知识产权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之一,如第五十五条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本法。
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具有独到的特点和优势,这就是在反垄断基本法中宣誓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规制。通过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为其他法律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在实践中处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仍显简单。从法条规定看,仅一个法律条文。反垄断法既没有明确界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涵义,也没有明确列举哪些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以将其理解为知识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超越了法律所准许的合法范围,构成了对他人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妨碍,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是与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相对而言的。衡量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在个案上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越出了合法垄断的范围,在宏观政策上则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
4 反垄断法之后,是整个竞争法体系的调整,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尚在规划中的商业秘密法是否需要不同程度的相应修改?哪些方面尤其应该提起注意?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为其他相关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基本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在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即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与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在未来修改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时,确实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经涉及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发生的反竞争行为,以及知识产权人在维权中的滥用行为,包括滥用诉讼权利、滥用临时禁令等。
7 面对
这反映了国内企业对制止不合法垄断行为的热切期望,因为微软是跨国巨头,拥有强大的科技经济实力,特别是在利用知识产权控制市场和技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当然,依照反垄断法起诉实施实施违反该法的垄断行为是一种个案,究竟谁会成为中国反垄断“第一”被告,还取决于现实中具体发生的情况。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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