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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专利法修法之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9-29  阅读数:

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采访时间2008925

采访者:刘姗

被采访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1修正案(草案)专利法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修正案(草案)立法宗旨中增加了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请问有何意义?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立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这次修改专利法,草案第一条立法宗旨的规定中增加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中,专利立法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因而该内容的增加将引导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使专利法成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这一修改的意义是深远的。

 

 

2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如《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对专利法修改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与国际接轨是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修改的重要原则。此次专利法修改,当然要考虑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最新发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通过,它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突破,即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遵循这以最新规定。此次修改专利法,自然应吸收上述议定书的规定。因此,专利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同时,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专利权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理利益。现行专利法对这一规定并没有体现,而《反垄断法》则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故专利法修改草案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部分增加了以下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

我国是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最早的国家之一。该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且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我国既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也是一个拥有巨大遗传资源的国家,因此借鉴其他国家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的经验,利用专利法修改之际,增加保护遗传资源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此,专利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些规定对于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保护我国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3、修正案(草案)提高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权标准,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此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有哪些影响?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在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性的规定方面,一个重要特点是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规定首先是针对在实践中,我国一些专利申请人将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但在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去申请专利,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而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的对策。其次,绝对性标准的采用,也表明了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技术质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这对于实现草案增加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等立法宗旨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也是在具体制度上保障实现这些立法宗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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