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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专利法修法之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9-29  阅读数:

 

4修正案(草案) 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如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等,将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产生哪些影响

 
    这些规定显然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增加了显著性与创造性标准。外观设计创新不仅能够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而且通过新颖、独特的造型能够燃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产品设计创新在获得市场优势方面的意义毫不亚于技术创新,因为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产品设计创新,就获得市场优势来说,都是为了争取到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我国在外观设计的定位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将其上升到为产品增添美感的销售效应上,而是局限于工艺美术或作为工程技术的装饰。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较多,外观设计专利总体上的质量却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就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和国外企业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短时间难以突破。但在通过产品外观设计创新运用外观设计专利战略方面则不存在这种差距。形成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优势是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上述认识,提高外观设计质量、促进外观设计创新是外观设计专利改革的方向。上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观设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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