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专利法修法之路(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2-18 阅读数:
采访人: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刘珊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1月28日第四版
一、草案中增加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请问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何意义?
相关规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草案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与现行《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相比,草案中增加了“诉中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加强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要。
在专利权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如果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先行起诉,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彻底制止侵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这时侵权行为业已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专利立法规定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即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我国《专利法》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一制度。草案则在此基础之上增加了“诉中”的临时禁令制度,显然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通过在诉中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可以避免等到判决后才能制止有权行为,而此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发生。同时,为了公平合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因为错误的禁令申请而导致被告的利益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现行《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草案则将此规定相应地改为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这一修改,从条文内容上看,更加直观地体现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草案在诉前禁令的基础之上增加了“诉中”禁令,但并没有就适用禁令的条件和程序做出新的规定,有可能使得实践中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被滥用。实际上,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理来说,这两类禁令一方面充分照顾到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对被告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仍然有必要对禁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至于草案中关于诉前证据保全方面的规定,这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笔者认为,这一增加一是为了与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时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相一致的需要,二是为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充分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为此,需要通过诉前的证据保全作为手段,使权利人能够及时、充分地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却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此后不久修改的《著作权法》第50条和《商标法》第58条都增加了这方面规定。此次修改《专利法》就自然而然地有必要增加这一规定了。
二、 草案中增加了不视为侵权情形的规定,将对制止知识产权滥用、鼓励专利实施产生什么影响?
相关规定:
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草案第二十八条: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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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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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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