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恶斗,网民维权路径何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1-21 阅读数:
采访者:检察日报
被采访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
时间:2010年11月5日
1、360与腾讯的战斗以及“绑架”客户的行为是店大欺客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个事件反映了网络空间商业竞争对手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的某些激烈的措施,已经影响到了普通用户的正常使用行为,并对其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应当说,此类行为肯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运作及相应用户也会产生重要冲击。其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反不正当行为的定义条件进行认定。例如:考虑行为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性的故意;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是否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2、此种企业间的恶斗纠纷该由那个部门出面裁判?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此类纠纷属于商业竞争行为。若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相关规定提起制止不正当竞争之诉。该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由于这类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还涉及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网民的利益,因此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工信部)进行必要的干预也是必要的。
3、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的现状是怎么样的?您认为应该怎么样规范
当前主要是由我国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一些行业规则、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网络秩序是信息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其不仅应当受到传统法律规范,还要受到解决信息时代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行业自律和道德也是规范网络秩序的重要方面,其作用不可忽视。
4、对于像QQ、360杀毒软件等免费产品的使用是否是消费行为,网友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网友与QQ、360是否构成合同关系
关于消费行为应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定义。QQ当前很多的服务并不是完全免费的,因此对同一产品的使用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免费产品的使用,其针对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涉及了广大网友的切身利益,免费产品之间的竞争不应损及无辜公众的利益。网友与QQ、360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也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网友对网络产品的使用拥有选择权,要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合同关系。
5、网民权益谁来保护,用户是否可以起诉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立法目标。网民作为网络产品的使用者,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其利益不宜因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行为而受到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和起诉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起诉主体只要适格就可以起诉。
6、网络安全该怎么保护,网友隐私该怎么保护
网络安全是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不论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产品提供者还是普通网络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的保护。网络安全的保护应当向着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网友的隐私也是需要受到重视和保护的。网络安全和网络隐私的保护应当并行发展,始终以网络良好秩序的建立、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为宗旨。
7、国外的做法是怎样
总的来说,国外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和司法个案对这种现象进行规制,行业自律和合作、互谅互解也是解决这种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8、其他您想表达的看法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间的商业竞争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间的利益,也深刻地影响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商业竞争行为应本着诚信原则,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履行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在网络空间,商机无限,合作与竞争一样,也需要高度重视。关键是要找到一种合理的盈利模式,包括合作模式,而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手段、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进行。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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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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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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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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