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2-17 阅读数:
采访者: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刘珊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采访时间:2011年2月8日
发表时间:2011年2月11日
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发布,将于2011年2月1日施行。本报《政法解读》专栏特邀您对执法办法进行专家解读,以飨读者。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
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请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其有何重要意义?
的进一步细化和重要补充。在本次修改中,将规范全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合法权益纳入本办法的立法宗旨。力图通过对全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专利权保护,并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进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答:立法宗旨在一部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规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对于实施法律具有纲领性和指引性,也鲜明地昭示了其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执法办法亦不例外,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涉及专利行政执法规定方面的细化规定。其第一条立法宗旨对原先的规定做了完善,强调规范专利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实现专利法提升创新能力、增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目的。其中,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是首要的宗旨,因为执法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部门规章,而且专门针对的是专利行政执法问题,而不是其他方面问题。近些年来,通过实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执法办法,在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贯彻实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高执法效能,自然是专利执法方面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执法办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还规定了“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则体现了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思想,即包括专利行政执法在内的专利保护应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以实现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无疑,执法办法对立法宗旨的完善,有利于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专利执法水准和效能。
二、规定三种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三类原则
执法办法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执法办法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请问,执法办法采用了分别表述的方式,针对三种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各自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三类原则,其有何意义?
答:执法办法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等三类执法行为,并针对这三类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规定了各有侧重的处理原则,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关于专利纠纷的调解,执法办法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在弄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一规定强调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和及时处理,有利于保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有效并公正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执法效率。关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执法办法规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除了吸收一般的处理专利侵权的原则外,还强调处罚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对应等原则,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罚假冒专利行为,既使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又不至于使其受到与其侵权性质、程度、情节不相符的处罚。
三、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执法办法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办法第四十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请问,执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执法方面的职责,这将在实践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执法办法补充完善了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一些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各自的优势,整合专利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必将对实践中专利行政执法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执法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完善:一是强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职责。执法办法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局存在跨地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的做法,这些做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补充规定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同时,为了加强对重大有影响的专利案件的查处力度,以及帮助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执法办法还规定了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以及指导和支持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委托执法问题。专利行政执法的委托执法,符合我国行政执法原则,也是基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实作出的。委托执法顺应了社会需求,有利于整合专利行政执法资源,及时处理专利纠纷。同时,为了保障委托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执法办法还规定了委托方相应的监督、指导和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地方知识产权局与海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的协作机制。这一规定既是为了与《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在涉及专利海关保护问题时,更有效地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
四、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
执法办法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执法办法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执法办法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