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2-17 阅读数:
请问,执法办法对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其有何重要意义?
答: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本次执法办法的修改、完善,在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方面也有重要进展。这些修改有利于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保障公平、公正执法,防止损害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地说,主要体现于:其一是执法回避、听证、送达等程序性规范的规定。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条款中,旨在保障执法的公正。其二是完善查封、扣押职权的行使,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三是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中。主要内容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帮助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就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基于实践中专利侵权取证的困难,这一规定对于及时、有效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纠纷的时限,有利于敦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高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给当事人以合理的预期,更好地保障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于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中。
答: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本次执法办法的修改、完善,在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方面也有重要进展。这些修改有利于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保障公平、公正执法,防止损害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地说,主要体现于:其一是执法回避、听证、送达等程序性规范的规定。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条款中,旨在保障执法的公正。其二是完善查封、扣押职权的行使,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三是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体现于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中。主要内容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帮助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就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基于实践中专利侵权取证的困难,这一规定对于及时、有效地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纠纷的时限,有利于敦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高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给当事人以合理的预期,更好地保障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于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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