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与审查质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5-19 阅读数:
采访者:中国知识产权报吴艳
被采访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采访时间:
内容:
1、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答:
本次专利法的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上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此次修改专利法,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此次修改专利法的最大“亮点”。具体地说,2009年《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000年《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标准在出版物公开方面采用全球标准,在实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方面则限于国内范围。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的急速变化,出版物与非出版物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非出版物公开的地域范围限于我国国内已显得过时。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取消地域范围限制,是目前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通例,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是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绝对性标准的采用,也表明了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这对于实现2009年《专利法》增加的“提高创新能力”等立法宗旨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也是在具体制度上保障实现这些立法宗旨的体现。
在2009年《专利法》中,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条件也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是专利法改革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重大举措,将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新颖性标准的改革外,2009年《专利法》还引进了类似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准。根据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规定显然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要求,甚至被认为是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提高外观设计质量、促进外观设计创新是外观设计专利改革的方向。上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观设计创新。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相关规定也有助于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如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2、如何看待目前存在的一些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专利申请的基本目的是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确权,即获得专利权,以此将发明创造产权化、权利化。在此基础上则可以以自行实施或以许可、转让等形式获取经济效益。专利申请也可以称为实现专利战略的重要手段。有些专利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非实施其专利,而是控制和占领技术市场,具有竞争战略的目的。这些都是正常的专利申请现象。
但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如讨论较多的所谓“问题专利”、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故意将明显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对象申请专利或故意重复申请专利等。这些情况扭曲了专利申请和专利制度的本来面目,不值得提倡,并且应通过立法规制加以控制。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的存在反映了专利制度可能被用于与其立法宗旨相悖的方面,需要引起警惕和重视。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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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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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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