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与味事达立体商标侵权纠纷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4-13 阅读数:
采访内容
采访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劲标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1、注册商标的权利界限是什么?您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什么?雀巢公司将方型瓶注册为商标,并以此为由认为味事达公司在包装使用构成侵权,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注册商标的权利界限,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对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是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禁止权,包括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的关键点有:味事达公司在其酱油类商品上使用“ ” 究竟是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还是仅为作为液体产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使用行为;二是上述行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在使用涉案立体商标的雀巢公司同类商品的混淆。其核心则在于味事达公司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雀巢公司的上述主张值得思考的是:立体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公有领域的协调。方形瓶本身为公有领域资源,任何人不能垄断之;尽管我国修改商标法后引进了立体商标制度,但其保护范围不能及于立体形状本身,当然地不能限制他人仅作为包装或容器使用,否则会侵占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中国企业使用方型瓶在先,而雀巢中国通过国际注册,曲线借助《马德里协定》延伸在2005年成功通过商评委复审取得方型瓶的注册商标。对此,中国企业茫然不知,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因我国没有将通过国际注册核准的商标纳入国内每周一期的商标公告中,而国内的企业很少有关注国际局商标公告的,你是否赞同这种观点?
答:上述问题,至少给我们留下了以下启发或思考的话题:商标国际保护、商标战略。雀巢公司之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实现对我国领土的延伸保护,显然是想通过商标的国际保护,以达到以商标为战略武器占领中国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至于我国企业“茫然不知”,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例如有人认为我国商标公告没有纳入国际核准的商标,但根本的原因不在此,而是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时才感到其严重性。如果企业关注这些具有战略性的问题,则很可能会及时在中国注册自己的涉案商标了。
3、中国酱油企业使用了多年的方型瓶却吃上了跨国官司。通过本案,对此,您有什么样的警示和建议?
答:该案尽管味事达公司获得了胜诉,但给国内企业留下的警示甚至教训也是值得思考的。我国酱油企业多年使用自己的方型瓶却吃上了跨国官司,这说明在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抵抗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特别是实施商标战略方面,国外跨国公司经验老道,而我国企业整体上则反应迟钝,意识较为落后。为此建议,我国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义,不仅包括自身保护意识,还应包括以知识产权构建竞争优势,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体系。其中,尽可能地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动态(如本案中国际注册延伸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都是现实的途径。
4、有人说,雀巢公司企图通过官司达到进入中国调味料,排挤现有味事达等企业份额,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答: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无论述原告还是被告,其参与诉讼都有一定的目的。本案雀巢公司的相关行为引发了味事达公司提起不侵权之确权之诉,是欲通过司法审判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对雀巢公司来说,简单地认为其企图通过官司达到进入中国调味料,排挤现有味事达等企业份额,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不够全面。在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对外国企业赋予国民待遇。雀巢公司在中国主张权利当然具有合理性。同时,确实也应看到,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达到排打压、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
采访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劲标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1、注册商标的权利界限是什么?您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什么?雀巢公司将方型瓶注册为商标,并以此为由认为味事达公司在包装使用构成侵权,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注册商标的权利界限,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对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是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禁止权,包括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的关键点有:味事达公司在其酱油类商品上使用“ ” 究竟是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还是仅为作为液体产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使用行为;二是上述行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在使用涉案立体商标的雀巢公司同类商品的混淆。其核心则在于味事达公司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雀巢公司的上述主张值得思考的是:立体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公有领域的协调。方形瓶本身为公有领域资源,任何人不能垄断之;尽管我国修改商标法后引进了立体商标制度,但其保护范围不能及于立体形状本身,当然地不能限制他人仅作为包装或容器使用,否则会侵占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中国企业使用方型瓶在先,而雀巢中国通过国际注册,曲线借助《马德里协定》延伸在2005年成功通过商评委复审取得方型瓶的注册商标。对此,中国企业茫然不知,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因我国没有将通过国际注册核准的商标纳入国内每周一期的商标公告中,而国内的企业很少有关注国际局商标公告的,你是否赞同这种观点?
答:上述问题,至少给我们留下了以下启发或思考的话题:商标国际保护、商标战略。雀巢公司之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实现对我国领土的延伸保护,显然是想通过商标的国际保护,以达到以商标为战略武器占领中国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至于我国企业“茫然不知”,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例如有人认为我国商标公告没有纳入国际核准的商标,但根本的原因不在此,而是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时才感到其严重性。如果企业关注这些具有战略性的问题,则很可能会及时在中国注册自己的涉案商标了。
3、中国酱油企业使用了多年的方型瓶却吃上了跨国官司。通过本案,对此,您有什么样的警示和建议?
答:该案尽管味事达公司获得了胜诉,但给国内企业留下的警示甚至教训也是值得思考的。我国酱油企业多年使用自己的方型瓶却吃上了跨国官司,这说明在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抵抗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特别是实施商标战略方面,国外跨国公司经验老道,而我国企业整体上则反应迟钝,意识较为落后。为此建议,我国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义,不仅包括自身保护意识,还应包括以知识产权构建竞争优势,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体系。其中,尽可能地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动态(如本案中国际注册延伸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都是现实的途径。
4、有人说,雀巢公司企图通过官司达到进入中国调味料,排挤现有味事达等企业份额,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答: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无论述原告还是被告,其参与诉讼都有一定的目的。本案雀巢公司的相关行为引发了味事达公司提起不侵权之确权之诉,是欲通过司法审判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对雀巢公司来说,简单地认为其企图通过官司达到进入中国调味料,排挤现有味事达等企业份额,从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不够全面。在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对外国企业赋予国民待遇。雀巢公司在中国主张权利当然具有合理性。同时,确实也应看到,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达到排打压、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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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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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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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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