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专利法修法之路(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2-18 阅读数:
采访人: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刘珊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0月24日第四版
1、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请问其修改的理由及其影响任何?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而“必须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的规定,而代之以“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际上是扩大了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业务的范围,即也可以办理涉外专利业务。这一修改是基于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现状而做出的。由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不长,过去我国专利代理机构有能力从事涉外业务的很少,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涉外业务的控制相应地较严格,需要在获得专门的批准后才取得从事涉外专利代理的资格。但现在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就是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很多专利代理机构也具备了处理涉外专利业务的能力。在这种新的环境下,如果仍然将处理涉外专利事务的机构限于以前获得批准的少量涉外代理机构,就显得不大合理了。
这一修改,将大大扩大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机会,便利了涉外专利事务的办理。同时,这一修改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公平竞争,防止涉外专利业务被少数专利代理机构垄断,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代理水平整体质量的提高。
2、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传播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请问该规定对专利行政部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有何促进作用?
这一规定从立法的角度确认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法定义务,为规范其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能、职责和义务,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利信息传播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我国发明创造者和其他科技人员、研究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充分利用专利信息从事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专利信息在我国的充分、有效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述立法修改还可以从专利制度的信息交流功能加以理解。一般认为,专利制度具有法律保护、技术公开、国际合作和信息情报交流等功能。其中,信息情报交流是基于其技术公开的特点得以产生的,而技术公开被认为是法律保护的“对价”——按照专利法理论上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专利权被认为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与专利权人就技术公开达成的“契约”,专利权人以获得法律赋予的专利权为代价而必须充分公开其发明。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解释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中蕴含着诸多重要的公共利益,专利制度的实质是在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这些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专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专利法。专利制度的上述功能和制度内核都体现在专利法之中,我国专利立法也不例外。
从上述原理出发,实现专利制度、专利立法的上述功能,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加强专利信息的传播,促进信息情报交流。大量事实证明,这对于实现专利法的公共利益,保障技术创新特别重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完整、准确、及时传播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可以说是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利用,充分利用专利制度为我国自主创新服务的非常具体而实在的措施,而不仅仅是立法要求。
3、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同一发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做出规定,请问该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所谓重复授权,可以理解为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由于其主要技术特征构成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而分别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情形。禁止重复授权,意味着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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