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媒体采访 > 专业报社采访 >  文章

冯晓青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三星与微软专利许可费问题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12-31  阅读数:

    题:“热点聚焦”专栏采访

采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晓青

背景:据国外媒体报道,微软本月初向纽约地方法院控告三星,称三星违反双方在2011年签定的授权协议,自2013年9月微软宣布收购Nokia设备及服务部门后,即不再支付授权费,并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授权费衍生的利息,违反授权协议。

    题:

1、三星与微软曾于2011年签订了一项专利授权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是基于什么背景?双方都有什么样的考虑?

答:专利授权协议的签订,是基于三星与微软之间加强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应对竞争的需要。随着三星手机业务的扩大,其相应地面对来自苹果、诺基亚等手机品牌的竞争。强化其自身知识产权优势,成为签订专利授权协议的重要出发点。微软在相关专利技术上占据优势,通过签订专利授权协议,其不但可以按照协议确定的付费条款获得可观的专利使用费,而且可以通过加强与三星的合作,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及应对谷歌等方面的竞争需要。总的来说,所谓合作双赢,三星和微软从合作中都有其自身利益的考量。

 

2这份协议覆盖了三星如何使用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事实上,安卓操作系统是由谷歌公司开发,但是微软称,安卓系统使用了微软的一些技术。除了向微软支付专利费外,三星是否还要向谷歌支付同样的专利费?

答:三星与微软签订的专利授权协议涵盖了其何使用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并不能简单地推理其必然应向谷歌支付同样的专利使用费。这要看谷歌操作系统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与微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微软与谷歌之间就相关的专利技术达成的协议,如针对第三方(如三星)使用相关专利技术的付费处理,因为毕竟是三星与微软之间签订的专利授权协议,而不是直接由三星与谷歌签订专利授权协议。总体上,关键是要理清三星从微软那里获准使用的专利技术与谷歌享有的专利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协议的具体约定。

 

3据了解,市场上约70%的安卓品牌智能手机制造商,如三星、LG、HTC都需要向微软支付专利使用费。是不是只要使用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企业都要掏这份钱?

答: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安卓品牌智能手机制造商,需要向微软支付专利使用费,其原因在于其使用的安卓操作系统包含了微软的一些专利技术,采用该系统会牵涉到使用微软的专利技术,从而存在向微软支付专利使用费的问题。但是,不能说只要使用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企业都要掏这份钱。这是因为,专利使用费支出最终取决于使用者与专利技术所有者的约定,如果有些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企业与谷歌达成了其他形式的协议,而谷歌与微软之间针对此形成的授权协议排除了支付专利费的义务,则这些企业并不必然需要向微软支付专利使用费。不过,原则上讲,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在法律上也没有豁免的理由,凡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应当支付费用,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4、既然微软可以向三星等收取专利费,为什么还要收购诺基亚手机?其目的何在?是否像外界猜测一样试图在手机系统市场上与谷歌的安卓竞争

答:收购专利与专利授权许可一样,既是企业的一种专利经营行为和法律行为,也是出于经营战略考量的带有战略韵味的行为。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严格地说是获得诺基亚的专利许可,显然是微软与诺基亚战略合作的一种体现。微软与诺基亚曾就开发Windows Mobile展开合作,试图集双方各自在电脑技术和手机领域优势实现突破。然而,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的出现,不仅诺基亚面临来自三星、苹果等手机巨头的竞争,而且微软与诺基亚之间的合作也来自拥有安卓操作系统的谷歌等的竞争。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无疑有强化其在开发手机市场领域竞争能力的意旨。外界猜测,微软的目的是,试图在手机系统市场上与谷歌的安卓竞争,本人同意这种观点。在前段人民网邀请所做的专题节目中也讨论过这种观点。

 

 

 

5根据诉讼内容,三星在 2011 年与微软签定协议后,在第一个会计年度便支付了专利授权金,但在 2013 年微软宣布与诺基亚的并购案后,三星随即拒绝再支付授权费。三星表示,微软与诺基亚的交易违反了三星与微软的专利授权协议,三星最终仍支付了授权金,但拒绝支付相关利息。三星想干什么

答:三星在2013 年微软宣布与诺基亚的并购案后拒付专利使用费,原因是微软与诺基亚的交易违反了三星与微软的专利授权协议。这或许是三星对微软公司与诺基亚并购案不满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其拒付专利使用费的一个理由。虽然三星后来最终支付了授权金,但又拒付相关利息,这表明其仍然对向微软支付专利费的不满,特别是认为微软与诺基亚达成的交易违反了其与微软签订的专利授权协议的约定。此外,三星的行为也反映了当代世界专利成为企业之间获取竞争优势以及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和武器,反映了跨国公司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现实。

 

6、我们注意到,三星与微软双方签订的是交叉许可专利协议,为什么三星还要向微软支付专利费?

答:交叉许可专利协议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互不相对方支付专利使用费,因为现实中双方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不一定相当。如果一方专利技术明显处于劣势,则另一方会希望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三星尽管与微软签订的是交叉专利协议,还要向微软支付专利费的原因可能就在于协议所涉专利技术中,更多的是三星需要使用微软的专利,而不是相反。附带说一句,交叉专利许可协议这种形式在跨国公司之间专利技术交易之间非常普遍,总体上它是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体现,甚至是为共同谋求在某一技术领域占据市场形成专利联盟的前奏和基础。

 

 

 

相关文章
法大新闻网-冯晓青:因热爱衍生信念,将“知产”谨记于心
冯晓青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冯晓青教授就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企业反知识产权打压需要政府行业协会支持
忧虑:我国99%的企业没有一件专利——专家谈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