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http://wabei.com/news/200812/175738_2.html
作者:叶一剑
12月22日-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期间将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
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同样是
8年的轮回,本次的修订虽然也表现出了对国际通行规则的靠近(比如对绝对新颖性标准“采纳),更是有中国基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自身国家战略转型的需要。这是我国专利法自制定实施以来经历的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修订背景相比,本次修订在更多的专家看来,在追求与国际规则趋同的目标的同时,更多的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做出的修改,尤其是受到今年6月份国家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影响。
“据我所知,本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虽然很早就启动了,但主要是今年6月份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影响下完成的。”蒋志培告诉记者。
当然,当下的正在经历的国际金融危机也构成了本次专利法修定案讨论的背景之一,针对人民法院对
“诉前禁令”给出裁定期限的延长,就被认为是客观上暗合了对危机对企业进行保护的意图。
“之前某些地区存在着滥用了禁令的情况,某些企业甚至将申请禁令作为解决普通纠纷的方法,甚至成为威胁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北京务实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说。
“在此规定下,实际上是对诉前禁令的使用更准确、更灵活也更慎重了,这客观上对防止错误裁定的出现并进一步给相关企业带来不必要损失起到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目前企业的经济环境不是太好的情况下。”蒋志培告诉本报记者。
但是,对此,程永顺表达了不同意见,
“事实上专利法针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也不见得是受了经济危机的影响”。
未尽的修法之路
本次修法还针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做出了修改规定。
现行专利法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但一直没有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为了使相关部门对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有法可依,本次新草案中均做了相关规定。
蒋志培告诉本报记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加强,在
“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的领域内,应当加强行政权力的打击力度。
但是,蒋同时表示担忧的是,行政保护只能仅仅限于制止侵权,不能用在解决围绕专利侵权的民事纠纷中,
“这是需要防止的”。
另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修改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对此,蒋的评价是,
“经过一定的保密审查,只是说不能无限的放开,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应当一种方法”。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受访者都同意这次的审议使我国的专利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依然没有达到业界最初的期望。
但是,对于本次的修改也有观点认为,并没有解决当前专利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
“企业才是专利权的主体,而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政府更多注意的是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国内企业主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够,这过程中的一个鲜明对比就是外国企业反倒提出了大量的尖锐意见。”程永顺告诉本报记者。程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有20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历。
而这一问题的直接反映之一就是,对于在学界和司法界都有广泛共识的减少专利授权诉讼案件中出现的恶意循环诉讼和审判层次多等问题,本次修法中并没有给出改进。
对此,蒋志培深有感触,他给记者举了一个案例,其遇到的一个专利权人与专利复审委、某精细化工厂进行的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
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因此前后审理长达11年。
“从我从事的13年专利审判工作经历看,这样的事例不是个别现象。”蒋志培说,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机制性问题,是专利权确权程序或者称专利无效程序冗长复杂,循环诉讼,不但耗尽发明人和当事人的精力,使专利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也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蒋志培分析,造成循环诉讼、程序冗长的原因之一,是对复审委的错误或者不当决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判决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有可能发生新一轮诉讼,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
“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确认,不仅影响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
所以,蒋志培告诉记者,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没有能够在这些机制上有所改进或引导,将很难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机制保障需要,不能应对国际竞争的挑战。
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我希望中国的专利法修订的频率加快一点,日本的专利法一两年就会修订一次,我们为什么8年一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