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学术交流 >  文章

移动互联网WAP转码技术市场应用与法律性质研究

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作者:  时间:2011-07-02  阅读数:

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某些特定情形的快照行为可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该规定却没有将快照行为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尽管在技术上讲,快照行为是一种短暂和临时的复制。这从反面说明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认可短暂和临时的复制行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另外,我国是在2007年才加入WCTWPPT条约的,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完成了《著作权法》的修改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在此过程中这两个条约实际上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该条例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已经开始为加入这两个条约做准备。从这一背景上看,如果我国著作权法认为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短暂的和临时的复制也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那么应该在这些法律中加以明确;但是实际上没有这样做,这也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认为这种复制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从以上对复制行为的讨论过程我们可以看出,WAP转码技术过程中的复制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其实质是一种附带性的客观技术现象。

(二)WAP转码技术过程是否是法律许可的缓存行为?

WAP转码代理服务遵守W3CHTTP协议中对缓存的规定( W3C 技术标准:http://www.w3.org/TR/ct-guidelines/)。在协议允许的情况下,代理服务器可以按照第三方站点规定的情况(是否允许缓存;缓存期间)进行缓存。 WAP转码技术实际上是将在一种通讯协议下传输的内容转换成在另一种通讯协议之下的内容;即:将在HTTP协议下的内容转换成在WAP协议下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在一部分手机终端上能够有效地阅读HTTP协议下的内容。W3C协议中也有关于WAP转码的规定,如果某个网站想拒绝被搜索引擎进行WAP转码,可以通过在网站上撰写简单、通用的命令予以实现,与HTTP协议中禁止搜索引擎抓取或缓存的ROBOTS.TXT文件类似。

可见WAP转码技术过程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一种中立性服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得一部分非智能手机的用户可以在手机终端浏览WEB网页,因为这些手机终端的协议和技术特征与我们所使用的电脑不同,通过电脑来浏览WEB网页没有问题,但是通过这些手机来直接浏览WEB网页则会出现混乱而无法阅读。因此,WAP转码技术是在WEB网页和这些非智能手机之间进行信息的有效传输所必需的一种过程和技术,是为了促进信息有效传输的缓存技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根据这一条款,可以发现:第一,WAP转码技术过程是为了提高网络传输的效率而进行的自动存储;这一过程是根据手机用户的指令而进行,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同的标准服务,其目的是将用户所指向并发出获取请求的信息有效地提供给用户,因而是应用户请求而生的、为了提高传输效率的自动行为;第二,WAP转码技术行为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WAP转码技术是内容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自动技术过程,用户和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并没有因为转码技术而被隔离,在WAP转码技术实现的过程中,用以实现转码的代理服务器起到了类似网关的作用——用户的访问需求仍会到达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代理服务器起中间媒介的作用,使用户的访问需求最终能够得以满足。。第三,由于WAP转码技术是每次根据用户的指令而访问WEB网页并对其经过转码后传输给用户,因此 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那么WAP转码技术也将实时加以相应的修改、删除或者屏蔽。因此,从以上看,WAP转码技术过程本身是应该属于法律免责的缓存行为。

()WAP转码技术过程中有关内容的丢失或者改变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部分手机用户在通过WAP转码技术之后浏览WEB页面时会出现部分内容丢失和页面排列发生变化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这些手机的功能和配置与个人电脑之间的差距造成的,例如这些手机普遍不能安装FLASH播放软件,那么在WEB页面上的以FLASH形式存在的内容例如广告就无法在手机上展现;又如这些手机页面都是一维的,信息只能从上到下排列,而WEB页面普遍都是二维的,那么为了能够在手机上浏览这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则必须通过WAP转码技术将二维信息转换成一维的信息,这必然导致被浏览的WEB页面的内容在手机页面上有所变化。

但是,应该强调的是,WAP转码技术后对被浏览网页的改变完全是为了适应这部分手机的技术特征而进行的,其转换过程是技术中性的和内容中性的,即只通过技术手段来针对网页的技术特征进行改变,不是针对特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改变。例如如果网页上的广告是文字形式的而不是FLASH形式的,那么这些文字广告都被保留下来;另外,经过转码后的网页其主要标识以及域名信息等都予保留,这使得手机用户在浏览这些网页时仍然知道其访问的某个指定的网页,例如SINA网页或者SOHU网页,也就是说尽管页面有改变,但是这些手机用户一般都知道这些改变是因为其使用了手机来浏览这些网页,而不会认为他们在浏览一个新的网站。提供转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也不会将自己的信息或者内容插入到这些页面中。因此,一般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是,经过转码后的页面改变会不会被认为是侵害了这些页面的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尤其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们的答案是应该不会。因为这种转码后的页面改变或者信息损失本质上是由于这部分手机用户的手机技术限制造成的,就如同用户在通过黑白电视机观看一部彩色电影一样,用户无法获得彩色图像是由于其电视技术局限造成的,不能因此认为销售黑白电视机的厂商有侵害彩色电影的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行为。

 

    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WAP转码技术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使得部分手机用户浏览WEB网页而必须进行的技术过程,由于互联网络技术对传输媒体的兼容性很高,即通过光纤、铜缆、电话线甚至是电力线等多种媒体之间的传输,在不同媒体之间传输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转码;而WAP转码技术只是其中的一种,其主要是为了部分手机终端用户能够浏览网页而进行的。

第二,WAP转码技术过程是一种为了使得传输有效进行的缓存过程,其有短暂的和临时的复制过程,但是这种复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第三,通过WAP转码技术后,手机浏览网页会发现网页部分信息丢失,网页上的信息排列与WEB页面不同,这是因为手机终端的技术能力所限制的,这些丢失的信息都是在这些手机上无法显示的信息,而信息的重新排列是为了将网页的二维设计转换到这些手机的一维页面而不得不采取的改变。

第四,通过WAP转码技术后,使得这些手机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来浏览网页,这一方面为这些用户提供了新的浏览WEB网页的渠道,也增加了被浏览的网页的访问量,间接会对其广告收入有贡献。

第五,不希望用户通过WAP转码来浏览其页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拒绝对其页面进行转码,就如同网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拒绝搜索引擎对于页面搜索一样;一般情况下,提供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冯晓青教授出席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建议稿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一场专家讲座启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二场)成功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三场成功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第三场专家讲座成功举行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