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高层研讨会在北京知识产权学院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6-07 阅读数:
孙玉荣(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15年6月3日,“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工业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孙玉荣教授致开幕辞并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建议”为题首先进行了高屋建瓴的发言。他指出: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具有重大价值。“修改草案”增加传播者的相关权,一方面明确了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律地位,肯定了传播者对作品的贡献,表明了传播者对作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构建了相关权体系,完善了著作权法的体系结构,但该条也应突出作品利用的价值,故建议将该条款的“创作和传播”改为“创作、传播与利用”。在条文表述上,由于第一条前面已经明确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后面宜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修改为“促进国家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第一条可改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促进国家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冯晓青教授同时指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应该给“著作权”进行明确定义。此外,草案第四章“权利的限制”内容还应该进一步充实,并对“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等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应然选择。他指出,我国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别具中国特色,由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设定,据说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此制度,亦有说法是为了照顾社会主义媒体的发展。可以说,声光电时代的该制度虽有争议,却也相安无事。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第三次信息传播技术革命已催生出巨大的经济、文化产业和社会影响力,在此时代背景之下,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遭遇了相当大的困境,重新思考该制度的出路并调整具体规则非常必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与之前修改的根本差异与背景。他指出,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有了一部中国人自己的著作权法,因为这次修改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中国国内市场规治的需要和对权利人保护的要求。1990年的《著作权法》是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吸引国外的投资和技术这一功利目标为颁布的法律。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更是为了加入WTO这一功利目标而进行的。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主要立法动机是来自国内版权市场的需要,是为了满足中国经济发展中对著作权制度的新要求而进行的修改。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卢海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著作财产权的体系化与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他首先指出著作财产权体系化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对著作财产权体系化的尝试提出自己的思考,如美国版权法有关版权权能的规定是否可资借鉴?对著作财产权体系化的限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摄制权归入改编权是否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只能授予“改编权”,即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陈明涛副教授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他首先指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并存的历史成因及现实问题,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归属标准的现行法进行分析,包括法人的组织主持与劳动雇佣关系、物质技术条件提供之间的关系;法人及其他组织集体意志与创作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关系;法人责任、雇主责任及用户单位责任之间的关系;“劳动雇佣关系”与“委托创作关系”的关系及其理解,并对职务作品归属标准的域外法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修改主张。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支部书记兼副所长刘瑛教授对以上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了高度概况地点评。她指出,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特点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聚焦、集中,研讨会的题目聚焦于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而且内容集中、观点明确;第二个特点是专家云集,来自于五大法学院的知识产权专家集聚;第三个特点是内容既高度概括又具体细分;第四个特点是理论研究与实务及产业的发展相结合。最后,刘瑛教授指出,希望北京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以后能够多举办一些类似这样的高端沙龙,不断扩大在知识产权学界的影响力,促进首都各高校之间更加深入和广泛的学术交流。相信这次专家们的研讨观点在日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完善中具有参考价值。在自由讨论环节,各位专家、学者围绕著作权财产体系的建立、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等具有争议的问题展开了更加热烈的讨论。有关嘉宾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回应。
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著作权法修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不仅有全局性的概括分析和深入的学理和法理分析,而且对实务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研讨。会议在浓厚而美好的讨论氛围和对未来的期望中圆满结束。-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