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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1-10  阅读数: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2006110922:32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6719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821-920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921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包房/(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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