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1-1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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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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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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