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3月1日起实施全国首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01 阅读数:
来源:浙江在线
全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大大遏制近年来频发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大企业、名企业、好企业独具商业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将能更顺利地获得法律保护。
同时,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也已被省政府正式批准,并于明天起一并实施。《规定》和《办法》对知名商号的申请前提、认定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浙江于全国率先启动商号保护计划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对于经济活跃的浙江来说,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被侵权的现象呈逐年蔓延之势,仅省工商部门收到的投诉,每年就有100余件。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许多纠纷久拖未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据悉,我省于2005年开始启动企业商号立法计划,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省工商局向省人大正式报送了《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条例(草案)》,对开展我省商号地方性立法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和建议,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研讨,终于草拟完成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正式经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实施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商号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亮点:创设知名商号保护制度
省工商局副局长徐志祥认为,作为全国第一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它结合浙江实际,把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定》和《办法》对知名商号的申请前提、认定条件、考虑因素、评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首次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对商号与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
“品牌大省”建设又添“利器”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是浙江打造“品牌大省”战略的重要方面,标志着我省品牌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顺应了履行世贸义务,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发挥工商职能,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从明天开始,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和知名商号上报、核实工作中,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确保依法正确地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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