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我国已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3-11 阅读数:
来源: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
我国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入世5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步巨大
蒋志培说,我国入世5年来,从2002年到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4321件,审结52437件,每年分别递增17.06%和19.29%。
从案件受理的范围来讲,也是十分广泛,除以前的三类主要知识产权案件,即商标、版权、专利外,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越来越宽,像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涉及诉前的临时措施、植物新品种案件、驰名商标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反映了审判领域不断拓展。
从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同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入世5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现在,这个保护机制正在正常、健康、有效地运行。
保护网络著作权不会影响网络发
针对强调保护网络著作权,网络发展会不会受到打击的问题时,蒋志培说,网络的最大特点是免费、便捷、方便社会广大网友运用。但是,如果要使网络上的作品内容素质更高,就要保护这些创造素质更高的文章、摄影、电影等作品的著作权,否则,他们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谁还有力量、有精力、有积极性写更好的东西放在网上呢?这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一面,同时,还要有经过许可付费的规定,这是一个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上有好的内容,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不会受到打击,而是会提升素质、提升品位,使广大网友更能够看到更好的内容。
蒋志培还提醒网友,付费即可转载的做法,在去年7月份以前,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办,这种转载不算侵权。在新条例施行以后,这种做法就不是合法转载了,如果转载的内容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在转载的时候还是要谨慎,要经过许可。
五大措施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
蒋志培说,统一国家法制,避免“同案不同判”,做到全国执法统一、保证各类案件适用法律一致,是一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最高法院目前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有这样几件事要做。
一是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的冲突,条件成熟的时候尽快出台一些司法解释。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判决相冲突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侵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课题、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
四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例。
五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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