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维权遭反诉问题亟待关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20 阅读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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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维权本来就难,这是业内一个公认的事实。但是,记者日前从广东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发现,专利权人维权风险又增加了一条,这就是:维权不成遭遇反诉,而对于这一类案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知识产权(专利)法庭来审理,这将大大增加专利权人的诉讼风险,专利权人将来在开展维权行动时需要更加小心。
中山案专利权人杨某最终被判赔钱
本报曾于今年5月9日《维权周刊》第5版头条刊登《维权未果反遭“滥用诉权”之诉》一文,关注了佛山市专利权人杨某维权不成遭遇反诉,一审被判侵权行为成立需赔偿对方5万多元的事件。最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在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款外观设计专利,与德国同一公司此前已经公开发表或者申请并经公告的专利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外观相近似或相同,据此可以排除巧合的可能性,杨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东方帝迈公司主张杨某抄袭他人外观设计事实成立;杨某申请行政调处是其错误申请专利权的后续行为,也是导致东方帝迈公司申请宣告杨某专利无效的直接原因,东方帝迈公司为此付出了案件代理费等费用,均因杨某过错引起,杨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汕头专利权人为错误申请查封承担责任
在今年的4•26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6年度广东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其中有一起关于专利侵权不成立、查封财产错误赔偿纠纷案。
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公司是“玩具电子琴”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学习机与他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遂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查封了群兴公司的生产模具及产品。后来,锦兴公司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群兴公司以锦兴公司的错误申请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群兴公司的玩具学习机与锦兴公司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锦兴公司申请查封错误,判令锦兴公司赔偿群兴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之后,双方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佛山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起诉专利权人余某
2005年7月,开平人余某就其拥有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行政调处,控告佛山浩昌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提供20万元担保费,申请查封浩昌胜公司的两类产品及生产专用设备、模具。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此案。在这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浩昌胜公司提出的请求,先后宣告两涉案专利无效。余某随即撤回调处申请,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撤销了两个专利纠纷案件,并对封存的转椅升降扶手和生产模具予以解封。
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一个月后,浩昌胜公司以余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赔偿损失20万元以及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驳回了浩昌胜公司的诉讼请求,浩昌胜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余某相关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维持原判。
不过,该案并没有就此结束,浩昌胜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将另案起诉专利权人余某的“恶意”行为。
此类案件似不应作为一般财产损害纠纷
上述三个案件中,中山案和汕头案均得到了法院的最终支持,专利权人要因为其行为承担给自己控告的对象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佛山案虽然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诉讼要求,也仅是因为终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而已,并没有就原告提出的因为专利权人维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中山案和汕头案,原告起诉的诉由均是财产损害赔偿,法院是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来判决,而不是作为专利权纠纷处理。
记者就此类纠纷被作为一般的财产损害纠纷处理是否合理,请教了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该法官表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程度,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案件审理非常谨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由于专利纠纷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并没有作出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该法官表示,鉴于这类纠纷是由于此前的专利侵权纠纷引起的,该类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其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对后面的审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先决意义,如果按照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显然不够合理,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批复,将此类 “因专利纠纷引起的其他纠纷”也纳入专利案件审判的范围,这样才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
专利权人如何避免遭遇“反诉”的风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该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汕头锦兴公司控告他人侵权不成立,而权利人申请查封财产错误造成被控侵权人损失应予赔偿一案,提醒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权利,要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某些知识产权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这些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切不可随意申请查封他人产品以及其他财产,以免构成对他人正当权利的侵犯。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表示,类似案件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的维权之路就更加坎坷。专利权人维权的时候,要根据实际需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追求短期效应,搞“四面开花”,或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要知道,法律是把双刃剑,既可能伤别人,也可能伤自己。他赞成前面法官的说法,将这类纠纷统一由有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以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顾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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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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