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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征求意见: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5月8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05-08  阅读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四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是指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在相关市场的比重。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包括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和进入障碍、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市场透明度等。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包括控制采购或销售市场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优先获得原材料的能力等。原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因素。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及其对相关市场进入、扩大产能等的影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影响依赖程度的因素包括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交易相对人转向其他经营者的难易程度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影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拥有管网等必需设施、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等规模经济要求、成本优势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七条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能够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比较容易的;

(二)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的;

(三)根据第五条所列因素,经营者不具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符合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所列条件的,经营者还需要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实质竞争,且单个经营者与其它经营者相比没有突出的市场地位。

第八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削减、限定或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从事新的交易。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拒绝、削减、限定或中断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

其他经营者不进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的管网或者其他必需设施,就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的条件使用该管网或者其他必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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