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征求意见: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5月8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时间:2009-05-08 阅读数:
第九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以购买不同商品或承诺不向任何其他经营者购买该商品作为销售条件。不同商品,是指在未发生搭售行
为的情况下,购买者可以分别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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