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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香港商标案终审败诉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09-05-18  阅读数:

  香港平安证券因“使用在先”赢得“平安”、“Ping An”商标;平安称结果对平安实际影响小

  中国平安在香港商标侵权案结果再次逆转。记者昨日从平安获悉,香港终审法院已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 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胜诉。这意味着中国平安在香港市场参与与香港平安证券有类似经营活动时,将不能再使用这两个商标。

  据了解,香港平安证券成立于1970年,2004年7月才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由于这两个商标已由中国平安注册,香港平安证券随后提起诉讼。与中国内地对商标纠纷“注册在先”原则不同的是,香港依据的是“使用在先”原则。2006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败诉。

  此后,中国平安不服判决,申请上诉。2008年的二审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依此条例,一审判决被推翻,中国平安胜诉。

  此次,香港终审法院推翻了二审判决的推论。据媒体报道,香港终审法院认为香港平安证券在2003年将英文名由“PingOn”改为 “PingAn”,是因为更换管理层及普通话日渐普及。虽然其是家小型证券公司,但在港开业30多年已建立了信誉和知名度,和公司规模大小无关。

  中国平安昨日并无官方声明,其在港将使用什么商标等问题还未确定。不过平安一位人士表示,平安在香港还没有什么具体业务,商标案结果对平安的实际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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