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5 阅读数:
王笑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E-Mail:tiefst@sohu.com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法国给予了地理标志,特别是原产地名称强有力的控制和保护,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仿效。在法国法的影响下,南欧国家[1]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这些国家,地理标志,特别是原产地名称被作为集体权利受到保护,这种集体权利被视为国家遗产,属于该地理区域的全体生产者,不因该名称不再使用而消失;其次,原产地名称表明了产品与其来源,包括来源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联系,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了产品的来源,而且还代表了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和其他特点;第三,这些国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并设立了保护和监控原产名称的专门机构。
一、“terroir”的概念
在介绍法国的地理标志制度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作为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之基础的一个重要理念——“terroir”的概念,在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正当性就是以产品和“terroir”之间的联系为基础的。“terroir”是法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在其他语言中很难找到能将其意义直接、准确表达出来的用语。打个比方说,“terroir”可以指乡下或者外省的某个地方,该地方的居民具有某种显著的特征。在法语中,人们常说某种风俗或方言根源于其“terroir”,某个人明显表现出了其生养之地的“terroir”之感等等。[2]就地理标志而言,“terroir”含义就是:产品的质量与特定的地域相伴而生。[3]这正如一位澳大利亚葡萄酒评论家所说的:“如果一种葡萄酒有某个地方的味道,如果这种风味让你清楚地想起地球上某个特定的地方,那么这葡萄酒就是在传达它的terroir。”[4]Wilson在其《Terroir:地质、气候和文化在法国葡萄酒制造中的角色》一书中指出,“terroir”的真正概念除了包括“葡萄园生境的自然因素——葡萄树、底土、地点(siting)、排水和小气候”等所谓“可量度的生态系统外”,“还有其他的维度——即从精神方面辨认其历史上的欢乐、悲伤、自豪、汗水和挫折”。[5]可见“terroir”是一个含义广泛的综合性概念,它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是在特定地理区域的土壤、气候、地形、地质、牲畜的种群、劳动者的技能等各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例如洛克福羊乳干酪的奥妙就在于它是“动物、矿物和植物的汇合之作”;[6]又如香槟酒,“部分是土壤,部分是气候,部分是葡萄树,部分是人工和传统共同造就了香槟酒”。[7]“terroir”的各个因素有时候是很难确定的,甚至是未知的,但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这些因素作用产生的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的。[8]“terroir”的某些因素可以在别的地方复制,但是有些因素,不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是不能复制的,因而生产特定产品的“terroir”也是不可能被复制的,这正如Olszak所指出的,和工业产品不同,对于农产品特别是葡萄酒产品来说,“一个人可以运送葡萄品种、酿酒工人、压榨机、木桶或蒸馏器——而且也确实存在这样一个有效的世界市场,但是他不可能替换土壤和气候。当然一个地区有时候会和另一地区类似,但仍然会有一些因文化和历史特性而产生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恰恰构成了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独特结合,即‘le terroir’”。[9]如果要将“terroir”译为汉语,姑且可译为“风土”或“风土条件”。正是根据“terroir”的理念,法国和其它南欧国家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只能产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其它地方根本不可能生产出与当地产品真正相同的产品,因此当地的生产者对地理标志应享有专有的、排他的使用权。
“terroir”也是有关职权机关对原产地名称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概念,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因素(当地的自然环境或生态龛位(ecological niche))、人文因素(该地区的特殊工艺或专有技术)和历史因素(公众是否知晓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产品与该地区的联系是否始终、普遍地得到公认)。要成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产品必须融合了“terroir”的上述三个要素,并能够将其传达给消费者,而其中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0]
二、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
法国第一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可以追溯到14世纪查理五世颁发的关于洛克福奶酪生产的皇家特许证。但是直到20世纪初,法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具有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地理标志在法国同时受到原产地名称法规、葡萄酒法规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保护。最近几年,为了和欧共体法律相协调,法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作了彻底的修改,其原来的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国错综复杂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有必要先对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作一个简要的历史回顾。[11]
1905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地理标志的一般法,即《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年5月6日法》规定了对生产者的司法保护,赋予法官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进行调控的真正权力。该法确认原产地名称为一种集体产权,生产者只需通过宣告即可注册原产地名称。根据第10条的规定,原产地名称不得落入公共领域,也不得视为通用名称。《1919年5月6日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法官在确定地理区域的边界时不会遇到太大的困难,但是在确定原产地名称的其它生产标准时,他们就显得难以胜任,其结果是使各种地理区域都被宣告为原产地名称,使法国的葡萄酒产业出现了一大堆原产地名称。
根据1919年法通过的《1925年洛克福奶酪保护法案》使“洛克福”(Roquefort)成为第一个葡萄酒之外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
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并行的还有对货源标记的保护,这就是《关于货源标记的1930年5月26日法》。该法规定了货源标记的定义和对虚伪货源标记的处罚。
《关于葡萄酒之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1935年7月30日法令》确立了一个专门的范畴,即葡萄酒和烈性酒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 ,简称AOC),[15]并设立了一个制定产品生产规则的机构——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1947年该委员会变更为国家原产地名称局(L’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 ,简称INAO),从这时起,在农业部和经济部的监督下,确认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职责被授予INAO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的参与是受监控原产地名称制度的关键因素,他们的职责就是对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从此《1919年5月6日法》所规定的仅仅通过宣告来注册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方法就不再有效了。但是1935年法令仅适用于葡萄酒,1919年法对其它农产品仍然继续适用,直到1990年受监控原产地名称才在所有的农产品上取代了原先的原产地名称制度。
《1955年11月28日法》建立了和葡萄酒类似的有关奶酪保护的制度,规定了奶酪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条件。在经过奶酪原产地名称国家委员会认可后,新的原产地名称可以通过农业部颁布的法令予以确认。
《1966年7月6日第66-482号法》对《1919年5月6日法》作了修正,建立了一个新的原产地名称注册程序,即通过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发布法令予以注册。由于葡萄酒和奶酪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所以该法不适用于这些特殊的产品。该法第一次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作了规定。[Page]
《1973年12月2日法》包含了与货源标记有关的规定,其第44条禁止误导性或不正当的广告行为,特别是关于商品来源的广告行为。根据《消费者法典》(Code de
《1990年7月2日法》对《1919年5月6日法》作了彻底修改。该法将“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和规定引入了农产品领域,并取代了以前根据《1919年5月6日法》通过宣告程序注册的“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这些规定自1993年起被并入《消费者法典》。从
法国农林部颁布的《1991年4月15日第911-368号法令》对INAO的组织和运作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下放了管理原产地名称事务的职权。
《关于消费者法典的1993年7月26日法》吸收了《1990年7月2日法》的内容,对原产地名称、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保护等作了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在法国法中有三类地理标志:一为货源标记(Indications de Provenance),受《1905年8月1日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d’Origine,简称AO),受
三、地理标志相关定义和注册程序
1、相关定义
原产地名称是法国法最早使用的概念,也是法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
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1条,原产地名称(AO)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来表示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17]根据这一定义,原产地名称不仅仅是产品来源的说明,而且也是产品质量和特征的保证。
如前文所述,在《1990年7月2日法》颁布后,所有的原产地名称均可成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5条和L115-6条的规定,受监控原产地名称是指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名称具有某种公认的声誉,并由法令规定使用该名称的许可程序,该法令系根据INAO的建议颁布,它规定了与生产和许可有关的地域界限和条件。
2、注册程序
一个地区相关产业的生产者要获得AOC必须组成保护协会(syndicat de défense),个人和企业不能以私人名义提出注册申请的。保护协会在与INAO协商的基础上,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内容包括:
(1)提出AOC申请的理由;
(2)证明产品声誉的证据、与名称的使用及产品声誉有关的信息、相关的历史材料;
(3)证明自然、技术和社会条件与产品典型特征之间联系的证据;
(4)财经分析,包括市场、网络、价格、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等等。
所有文件都应呈递给INAO。INAO是法国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机构,它成立于1935年,原名为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负责确认葡萄酒和烈性酒名称,并保护这些名称在法国及海外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从1990年起INAO的职权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农产品和食品。INAO负责起草必要的规章,向政府提交批准原产地名称的提案,并在国内和国际上对原产地名称进行监督和保护。INA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INAO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自己再制定一份文件递交给INAO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是地理标志问题的咨询机构,对AOC的认可和生产条件的确定享有决策权。国家委员会包括葡萄酒和烈性酒国家委员会、奶制品国家委员会、农产品国家委员会和受保护地理标志(PGI)国家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政府任命的相关产业部门的代表、国家专家、符合条件的贸易和销售成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的代表。
INAO依职权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d’enquête),调查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必须是申请者所从事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在确定地理区域的界限时,调查委员会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调查委员会应当起草一份报告,确定申请应否接受,并最终确定有关的生产条件。国家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之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批准、延期或驳回的决定。
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提案才能得到批准:
(1)产品必须享有足够的声誉,应当得到AOC制度的保护;
(2)产品的生产方式促成了产品的声誉,且足以保证产品的复制和再生产。
如果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应任命一个勘界委员会,负责确定AOC地理区域的界限。国家委员会还应起草一份正式的法令文本,由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名发布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 de
四、保护范围
原产地名称一经注册,生产者就获得了对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exclusivité d’origine)。《消费者法典》第L115-5条第4款规定:“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或暗示原产地名称的其他任何说明,即使没有违反
此外,原产地名称受到的保护还是一种绝对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原产地名称获得了许可和注册,就不能视为通用名称,也不能落入公共领域。[20]关于这一点,
法院指出,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5条第4款的规定,将原产地名称用于其他产品上不需要证明使用行为构成对原产地名称声誉的滥用或弱化,只需要证明存在这种可能即可。本案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Champagne”的字样,并以特别的字体予以突出和强调,此外,被告在包装上还使用了香槟桶、香槟木塞和香槟酒瓶,这也会使人想起香槟酒。这些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了对“Champagne”声誉的滥用,并有可能弱化该名称的声誉,使其成为普通名称。因此,法院判定Delos和Cantreau将“Champagne”用在饼干上的行为构成对“Champagne”原产地名称的侵犯,判决禁止两被告在饼干上使用“Champagne”名称。
除了侵权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启动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或欺诈诉讼来保护原产地名称。
在法国,按照1905年法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已被编入《消费者法典》),任何违反地理标志法律的行为都被归入刑法。在这种情况下,INAO可以代表政府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
五、关于葡萄酒地理标志
从1935年[22]起到1970年[23]止,法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葡萄酒AOC概念。从1970年开始,法国开始实施欧共体的葡萄酒条例。目前欧共体的第1493/1999号条例和其他与葡萄酒或烈性酒有关的条例在法国均予以适用。[24]
欧共体的条例规定了两类受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一类是产于特定产区的优质葡萄酒(即所谓的quality wines psr,法文为vins de qualité produits dans une région délimitée,简称VQPRD),还有一类是佐餐葡萄酒(法文为vins de table)。在法国,产于特定产区的优质葡萄酒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高质量的葡萄酒(vins délimités de qualité supérieure,简称VDQS),另一类是受监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vins d’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即AOC)。前者由条例和同业商会予以监控;后者则是法令的监控对象,该法令系根据INAO的建议作出,对每一个原产地名称的地理范围、葡萄品种、每公顷的最高产量、最低度数、葡萄栽培和葡萄酒酿造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在佐餐葡萄酒中,法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类别,即地方葡萄酒(vins de pays)。地方葡萄酒标志也应视为一种地理标志,该葡萄酒受葡萄酒局(Office Interprofesionnel des Vins,ONIVINS)的管理。和原产地名称相比,地方葡萄酒与其来源地之间的联系就不是那么具体明确。
六、国际影响
法国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主要推动者,参加了所有和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条约,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51年《关于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命名之使用的国际公约》(又称《史特雷莎公约》,即Stresa Convention)以及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58年《里斯本协定》就是在法国法的影响下缔结的,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法国当时的制度十分相似。在该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是以其国内注册为基础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法国国内已经获得注册的受监控原产地名称(AOC)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力地保护了法国地理标志相关产业的利益。目前根据《里斯本协定》协定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有766个,其中属于法国的就有508个,占到总数的66.3%。此外法国还与许多国家缔结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双边协定。[25]不仅如此,法国还以各种方式积极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推介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目前已经有不少国家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26]以我国为例,从1995年起,我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法国农业部、法国干邑酒行业办公室,在原产地命名制度、打击制售假冒洋酒、酒类饮料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与交流。[27]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法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于1999年出台的,它明显带有法国法的痕迹,而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又是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脱胎而来,其基本制度、原则框架都是一脉相承的。另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又决定对地理标志采用商标法保护的模式,并对《商标法》作了修改,这样就在我国形成了两种地理标志保护体制并存的局面。
[6] Justin Hughes, “The Spirited Debate over Geographic Indications”, p. 69.
[10] Elizabeth Barham, “Translating terroir: the Global Challenge of French AOC Labeling”, p. 135.
[12] The Decree of 1 May 1909.
[14] The Decree of 25 May 1909.
[17] Code de Consommation, Chapitre V “Valorisation des produits et des services”, Section 1 “Appellations d’origine”, Article L115-1. 法国《消费者法典》参见:http://lexinter.net/Legislation/codeconsommation.htm.
[18] Elizabeth Barham, “Translating terroir: the Global Challenge of French AOC Labeling”, p. 134.
[19] Gislaine Legend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Products with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 4.
[20] Code de Consommation, Article L115-5.
[21] Court of Paris, 3rd division, “Denomination ‘Biscuit de Champagne’”, AIDV/IWLA Bulletin No 26, June 2001, pp. 41-45, see on http://www.aidv.org/bulletin/bull26_06-2001/bull26_p41-45.pdf.
[22] 指《关于葡萄酒之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
[24] 关于欧共体的第1493/1999号条例和其他有关条例的介绍,参见拙文《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第12期。
[26] 如1998年新加坡《地理标志法》、1999年格鲁吉亚《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法》、2000年马来西亚《地理标志法》、2002年毛里求斯《地理标志法案》等等。
[27]《我国原产地命名制建设达国际水平 潘岳获法国政府骑士勋章》,《市场报》,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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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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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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