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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讨论——有感于一再加强的知识产权执法现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 平  时间:2009-03-05  阅读数:

 

今年8月,随着浙江省义乌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在义乌国际小商品交易市场挂牌后,全国50个综合性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已全部建成运行,并开通全国统一的“1231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窗口(www.ipr.org.cn[1]。这再一次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又一有力措施。的确,由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严重不足,政府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提升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是,回顾我国20余年知识产权保护走过的路程,那一步不是在提升立法保护水平,那一步不是在加强执法力度,而为什么外国政府和企业还是不断在抱怨?不断在施加压力?国内多数企业还是事不关己?还只是在作为侵权被告的角色中匆忙应对?中国企业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现在何处?

回到知识产权举报问题,WTO/TRIPs已经将知识产权定位于私权,即使其中还有许多公共政策管理问题在讨论,但是从我国法律制度设立的权利性质来看,仍然没有超出民事权利的范围。能否设想,对于目前侵犯公民财产权比较严重的情况可否也设立一个举报中心,由政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天候、全方位、多领域加强保护”?[2]。显然在法理上行不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公民财产受到损害问题还是要在法院解决。那么为什么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民事权利就享有如此之高的特权。如果上升到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层面上来寻求特殊待遇,那也一定是我们的国家、产业、公民的知识产权拥有量足够多,以至于能够受益于这一强保护的特别政策。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怎样的执法才能解决让我们即变成强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不会在通往这一目的地的途中夭折。本文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而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认识加以讨论。

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和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发展水平密切关联,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对发达国家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当然适用发展中国家。2000年,国外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U型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之前呈递减需求,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专利保护的需求会逐步加大。而且,在高收入水平阶段,保护需求会更强。经济学的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3]

 

专利保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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