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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8年第2期  作者:来小鹏  时间:2012-03-09  阅读数:

一、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特点</P>
<P>  知识产权交易在我国时间不长,与其他财产交易制度相比,无形财产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P>
<P>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所谓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大多并非是权利人出面。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许多涉及到的是第三人。例如,版权里涉及到的表演者、唱片的制作者、广播电视的组织者,都可能充当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商标和专利同样也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P>
<P>  (二)交易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具有可复制性、可传播性,以及在不同的时间里可以满足不同人的需要。盗版为什么这么多?原因就在于侵权人,当他实施某种侵权的时候,客观上并不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不像有形财产,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客观上马上就无法行使权利,这个特点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交易客体本身也和有形财产是完全不同的。</P>
<P>  (三)交易内容的复杂性。这里的任何一个权利,不像其他法律制度里的某一个权利,它往往是一束权利。例如版权,在著作权法里面直接就规定了财产权有13种权利,也就是这13种权利都可以进行交易。在专利商标里,权利也同样是多种权利组合在一起的。</P>
<P>  (四)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在知识产权的交易中,尽管它的变动很多,例如赠予、继承,但是作为交易的商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质押。</P>
<P>  (五)交易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展,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和地域性,这些传统的特点在不断的淡化,交易的范围现在越来越广,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交易方式相比,也发生了很多根本性的变化。</P>
<P>  二、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P>
<P>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最主要的是要确定交易的对象。交易对象主要涉及以下权利:</P>
<P>  (一)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里规定了13种,在评估过程中,也涉及到著作的人身权。对某一个作品进行评价,涉及不涉及有关的人身权,也是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可能要遇到的问题。</P>
<P>  (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P>
<P>  (三)商标权中的财产权。</P>
<P>  (四)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这几个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对象,当然在法律上商业秘密可能是一种状态,还没有进入到权利的形态下。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一般并不叫做商业秘密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的状态,一旦对这个进行评估、交易的时候,可能也要面对跟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个对象。</P>
<P>  三、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P>
<P>  主体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资格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能力外,在整个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就是看交易的人有没有交易权利。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范围在法律上非常广泛,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往往涉及到对交易行为的效率问题。因为主体不合格,或者是主体资格有缺陷时,直接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交易的行为可能无效。所以,在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必须首先寻找到真正的权利主体。</P>
<P>  四、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合同</P>
<P>  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最主要的有三种方式,也就是三种合同。</P>
<P>  (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P>
<P>  许可使用主要强调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且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P>  1、标的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标的仅仅限定为使用权,而不涉及所有权。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有可能出现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权能发生分离,这跟有形财产完全不同。比如版权,可能把著作权授予一方了,但是在评估该作品的著作权时,可能有著作权,还可能有载体的所有权。另外,还可能涉及到该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许可使用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使用权。因此,在交易活动中,若是许可使用合同,它的标的本身和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本身的标的是完全不同的。</P>
<P>  2、许可使用内容的特殊性。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的内容都非常广泛,在许可使用里就涉及具体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以及使用费。如果说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属权利人的,不是受让人必然就获得了这个权利。所以,在许可使用合同里,权利的种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P>
<P>  3、形式的特殊性。在许可使用合同里,对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有明确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根据许可使用权利的对象不同、被许可人能力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单向许可与整体许可、独占性的许可、排他性许可和普通许可使用。</P>
<P>  (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P>
<P>  转让和许可使用最大的不同就是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在转让合同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转让合同的备案与登记。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专利转让合同需进行备案和登记,著作权的转让也同样涉及到质押的备案和登记。在法律上,合同是许可人、交易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愿。但备案和登记是行政权力、公权力的体现。备案和登记从法律制度本身说,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我国现行立法里有些规定,不备案或者不登记合同就不生效。这一点可能涉及到国家对合同、对交易以及对许可使用的具体管理问题。</P>
<P>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P>
<P>  质押合同是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的方式来设定的。质押标的具有特殊性,它的权利往往是无形的,在客观上权利的使用也不受影响。另外,质押财产的价格必须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对整个交易安全有一定的保障。质押合同同样也涉及到公权力的干预,也就是审核登记和公告。</P>
<P>  五、知识产权交易中的限制</P>
<P>  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垄断性的权利,同时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权利人的权利也做了一定的限制。一要防止权利人垄断市场。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垄断性的行为。二要防止交易对象的失范。交易活动中仅仅交易的是财产权。知识产权是双方的权利,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不能够将人身权作为交易的对象。三要保证交易的公平。在交易活动中,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要体现诚信和公平原则,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四要防止不当利益的博弈。这主要指的是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如,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等。</P>
【作者简介】
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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