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财产化:现实条件、决定因素和范畴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罗晓霞 江虹 时间:2012-03-26 阅读数:
结论
非物质财产概念的形成为遗传资源的财产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利益相关者争取与公共政策的选择是遗传资源财产化的决定性因素。对遗传资源权利属性及其范畴的认识离不开对遗传资源客体的研究。笔者认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是遗传材料中所蕴含的遗传功能信息,由此决定了遗传资源的非物质财产、即无形财产属性。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只有着眼于其非物质财产属性进行制度设计,才能够充分实现遗传资源提供者在遗传资源中所具有的财产利益。现有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的国际公约对于遗传资源保护多以物权制度为依托,对遗传资源概念的界定及其相关规定忽略了遗传资源的信息价值,模糊了遗传资源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客体与载体的关系。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与矿产、水流一样,属于国家重要的资源财产,所不同的是,矿产、水流是有形的,而遗传资源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遗传资源是自然创造物而非人类创造物,无法归属于以激励创新为主旨的知识产权,亦不属于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但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具有密切联系,其权利实现有赖于知识产权运行机制的完善。
【注释】[1]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2]王铁雄:《布莱克斯通与美国财产法个人绝对财产权观》,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
[3]同注释[2]。
[4][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王战强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5]《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
[6][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7]参见《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序言。
[8][美]查尔斯·K·罗利编:《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8页。
[9]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2条。
[10]郑成思:《民法典草案》,资料来源:http://www.51banquan.org/nl7c12.aspx。
[11]严永和:《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诠释》,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
[12]吴汉东:《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载《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13]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5]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7]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18]参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
[19]严永和:《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0]有关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述参见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载《中国发展》2006年第3期。
[21]刘浪涛,邵建忠:《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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